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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林业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森林火灾和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弥勒市辖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小麦、玉米、甘蔗等农作物秸秆和垃圾等。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要广泛宣传农作物秸秆还田对培肥地力、改良土壤、提高农作物产量的重要意义及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危害,积极引导、组织农民通过秸秆粉碎翻压还田、秸秆覆盖还田、堆沤农家肥、加工饲料、秸秆沼气等措施,搞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扶持企业和个人收购农作物秸秆加工饲料,发展养殖和食用菌栽培。鼓励和倡导村民委员会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田间地块和农户。

  三、各乡镇党委、政府是全面禁烧工作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秸秆焚烧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负责。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要求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通过与种植大户、合作社签订协议等方式,落实包村、包组、包户、包地块责任人,确保做到全方位监管。由市环保局牵头,农业、林业、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配合,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全面禁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要重点巡查、重点监控,对不听劝导和制止,执意在野外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四、严格依法处罚焚烧行为。对擅自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在林区林缘焚烧秸秆,造成树木死伤或森林火灾的,由林业部门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造成森林火灾或环境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宣传栏、张贴通告等方式,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焚烧秸秆污染环境或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