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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林业局
  • 文号
    弥林发〔2018〕151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部门: 

  现将《弥勒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林业局 

2018年7月18日 

 

 

弥勒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弥勒市林业局工作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弥勒市林业局在履行全市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行政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反映本机关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弥勒市林业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弥勒市保密局确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等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林业信息,方便公众检索、查询、复制。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由产生该政府信息的主办单位按照本制度,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弥勒市林业局门户网站、公众传媒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弥勒市林业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弥勒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从弥勒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单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弥勒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弥勒市林业局机关党委负责对弥勒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按照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弥勒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