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林业局
- 文号弥林发〔2017〕42号
- 发布日期2018-08-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林业局 弥勒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弥勒市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边林业局、竹园林场: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和《云南省天保工程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办法》(云林天保〔2016〕5号)文件精神,结合弥勒市森林抚育工作实际,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合规,弥勒市财政局和弥勒市林业局共同制定了《弥勒市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弥勒市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弥勒市林业局 弥勒市财政局
2017年3月8日
弥勒市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和《云南省天保工程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办法》(云林天保〔20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森工企业职工和林农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以红河州林业局下发文件所定的单价为准,除间接费外,直接生产费全部下达到各实施单位。
第四条 补贴的直接费只能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生产工具、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劳保用品和机械用油等。间接费用只能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等支出。
第五条 成立弥勒市森林抚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弥勒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江边林业局局长和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农业科、市林业局营林队、天保办、林政科、财务科负责人、江边林业局天保办主任和竹园林场场长担任。领导小组负责森林抚育上报计划的审核、作业设计单位的确定、抚育计划任务的落实,同时研究、协调、解决森林抚育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实施单位于每年1月底之前根据实际生产能力、实有资源情况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真调查,将本年度需要抚育的任务书面上报到弥勒市林业局营林队,营林队根据各林场上报的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按照审核结果上报州林业局。待州林业局下达年度任务后,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实施单位上年度抚育成效、森林资源现状及劳动力资源管理等实际情况进行分解,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设计单位开展森林抚育的调查规划和作业设计。
第七条 森林抚育资金分两次拨付,作业设计通过州级审查后,正式文本发至各实施单位,各实施单位按要求完成抚育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公示、培训、间伐木材指标办理等)并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核达到开工条件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施工完成后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为江边林业局和弥勒市竹园林场。江边林业局现为企业单位,职工收入较低,鼓励釆取各林场职工个体承包,职工家属积极参与的建设模式,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促进林场职工和林农增收。国有林场改革后,弥勒市竹园林场改制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森林抚育项目实施的机制和体制,要求采取专业施工队承包的建设模式,林场职工的工作重点转为技术培训、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
第九条 市林业局营林队负责森林抚育的技术培训、指导和市级检查验收工作,林政科负责林木采伐的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林业局财务科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同时对补贴资金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实施单位须开展自检自查,自检自查情况书面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按照森林抚育技术规程和作业设计开展市级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森林抚育规划小班实行全查。
第十二条 市林业局根据验收情况,对需要整改的小班,下发整改通知书,实施单位要按时完成整改,并申请市林业局再次对整改小班验收,直至全部小班验收合格。整改用工情况要进行造册登记,留档备查。
第十三条 前期下拨40%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工具、设计内的劳保用品、油料和劳务人员生活费预支等直接生产费用。项目经上级验收合格或同意,且60%的补贴资金到位后方能进行决算。对出售采伐剩余物或产生其它收入的,应当缴入单位,然后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实施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作业单位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补贴资金分账核算,转账管理,专款专用。绝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市林业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实施单位要加强基础工作,将有关责任书、公示有关文件及资料、抚育作业合同、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纳入森林抚育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对不按抚育作业设计施工而造成乱砍滥伐,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