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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林业局
  • 文号
    弥林发〔2018〕21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林业局关于预下达2018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局属相关科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政〔2016〕65号)精神,现将我市2018年森林采伐限额预下达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云政发〔2016〕65号)批准我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43.65万立方米。其中,按照采伐类型分:主伐37.78万立方米、抚育采伐1.86万立方米、其他采伐0.19万立方米、低改林0.22万立方米;按照森林类别分:公益林采伐3.6万立方米、商品林采伐40.05万立方米;按照森林起源分:天然林采伐4.03万立方米,人工林采伐3.62万立方米。现将各项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各乡镇(详见弥勒市2018年度各乡镇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 

  二、各编限单位严格按照《弥勒市2018年度各乡镇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执行,不得超限额使用。 

  三、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强下达采伐限额指标的管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分配,优先保障森林病虫害、森林防火、森林抚育、林业生产及涉林重点建设项目的采伐需要,切实强化对重要区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护好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乱砍滥伐和非法运输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得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附件:弥勒市2018年度各乡镇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 

 

弥勒市林业局

2018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