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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367
  • 发布机构
    弥勒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12-02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弥勒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弥勒市地上

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弥勒市征地补偿机制、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弥勒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的工作要求,公开发布听证公告,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省级专家审查,弥勒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决策权程序,审批程序,公众参与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22〕38号)要求,现将《弥勒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公告如下,自州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弥勒市建筑物补偿标准

  2.弥勒市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弥勒市林木补偿标准

  4.弥勒市青苗补偿标准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相关附件:

附件【附表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