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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15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23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河长办关于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涉及弥勒市第16个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报告的公示

 

弥勒市河长办关于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

涉及弥勒市第16个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报告的公示

 

现将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涉及弥勒市第16个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具体问题描述

  河(湖)长制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省级河(湖)长“只挂帅不作战”,开会布置多、口头要求多、解决问题少,将责任压给基层,一些河(湖)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整改责任单位

  市河长办、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联系部门,各乡镇(街道)及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三、整改时限

  2022年年底

  四、整改措施

  1.加强履职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河(湖)长巡河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以新任河(湖)长、联系部门和河长办人员、村级河(湖)长和基层巡河护河人员为重点,2021年内开展市级培训不少于2次。2.切实压实履职责任。修订完善河(湖)长制工作制度,于2021年11月月底前完成可操作性差、不适宜的有关配套制度修订完善工作。推动河(湖)长制各项制度规定落实落细,严格落实述职考核、督察督办、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层层压紧压实全市各级河(湖)长及联系部门履职责任。3.严格考核问责。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问责交办等机制作用,对存在履职不到位、上级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河湖问题久拖不解决等“负面典型”,采取提醒、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向有关机关移交问题线索等多种方式进行追责问责,动真碰硬推动履职尽责。

  五、整改情况

  1.加强履职能力建设。2021年调整补充市级河(湖)长及副河(湖)长2次,2022年调整1次。制定下发《2021年弥勒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弥勒市总河长第7号令),明确2021年全市河(湖)长制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2021年开展市级河长制工作培训4次,乡镇河(湖)长制工作培训13次,2022年8月止开展市级培训2次,乡镇级培训7次,进一步提升河(湖)长巡河规范化、标准化水平。2.切实压实履职责任。修订完善弥勒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市级会议等四项制度及市级河(湖)长巡查等四个办法,严格落实巡河巡查、督察督办、述职报告、考核问责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级河(湖)长及副河(湖)长所在单位履职尽责。2021年,流域内三级河(湖)长开展巡河巡查共计5762次,巡河APP发现问题71个,办结67个,办结率94.37%,下发市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交办单5份,推进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2期;2022年7月31日止,流域内三级河(湖)长开展巡河巡查共计6648次,巡河APP发现问题35个,办结33个,办结率94.29%,下发市级河长巡河发现问题交办单4份,推进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3期。致力推动工作从“有名”转向“有实”,从“有巡”转向“有治”,切实解决河湖治理保护中的难点问题。3.严格考核问责。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问责交办等机制作用,向市检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5条,下发检察建议书13份,截至目前涉及问题均已整改完成。对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长开展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年度总结评估及考核。监管督察闭环管理,组织做好日常暗访检查和督察督办,市级河长、市人大、市政协、市河长办等各级督察。

  现把整改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征询时间为3日,公众可以在本信息公示后,以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

  特此公示。

  公示时限: 2022年8月23日—2022年8月25日

  联系人:李梨立,电话: 18687371117

  电子邮箱: mlhzbgs@163.com,座 机:0873—6126918

  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冉翁西路延长线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楼4-36,邮编:652300 。

 

 

  弥勒市河长办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