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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744
  • 发布机构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06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的公告

 

弥勒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核查认定的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办函[2021]1283号)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方案》(云自然资修复[2021]645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以下矿山认定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为弥勒市人民政府,现予以公告。

  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请到弥勒市自然资源局保护修复科反映,具体图斑信息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弥勒市第一批历史遗留矿山一览表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