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4-01700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2024年)
- 发布日期2024-07-10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弥勒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我市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对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职权类、授权类、委托类)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
监察、信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适用本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属于申请行政复议的,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及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开展的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认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六)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五条 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受理机关应当受理: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部门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的;
(五)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
(七)截留或挪用查封、扣押、没收、征收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其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九)拖延或者不认真执行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决定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投诉举报。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职业、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 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一)受理: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填写《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编号登记统计。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受理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二)立案:7日内报请局分管领导后批准立案;
(三)调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20个工作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
(四)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纪委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反馈: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八条 举报和投诉的办理期限
(一)对于案情简单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30天内办理完毕;
(二)对于案情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一般在60天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原因。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
我局行政执法举报电话:0873—6122297,邮箱:mlsz6138679@163.com
第十条 对于上级部门或者同级执法监督部门转办的涉及我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弥勒市水务局
2024年7月4 日
附件:弥勒市水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