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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183
  • 发布机构
    弥勒市住建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2-01
  • 有效性
    有效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弥勒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燃气运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资格审批。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3.申请材料存在不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办理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第五、第六条;

  以上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https://zfcxjst.yn.gov.cn/)

  三、实施机关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件类型

  类型:承诺件;方式: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燃气经营许可

  1.予以新办许可的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5)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7)弥勒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不予新办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予以批准的条件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的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1.予以变更许可的条件:

  (1)变更理由有关证明文件(如变更企业名称决议、任职通知等);

  (2)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2)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供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变更法人代表须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燃气企业变更法人的决议;法人身份证及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4)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供新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

  (5)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弥勒市燃气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不予变更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补办燃气经营许可

  1.予以补办许可的条件:

  (1)补办理由有关声明文件(必须说明补办理由;申明该燃气经营许可证未抵押作为其他用途);

  (2)补办燃气经营许可的法人委托书;

  (3)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应当提供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弥勒市燃气经营许可补办申请表。

  2.不予补办许可的情形:

  不符合变更予以批准的条件的,不予批准。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本行政许可依据经批准实施的燃气发展规划、燃气专项规划实施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七、申请材料

  (表一)新办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表二)变更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表三)补办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实地检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时间不含在内)。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检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时间不含在内)。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无收费

  十、共同许可与前置许可

  (一)共同许可

  本行政许可无共同许可

  (二)前置许可

 十一、中介服务要求

  本行政许可无中介服务

  十二、培训要求

  燃气从业人员培训,培训机构资质条件、实施依据、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培训结果形式等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册资本和技术人员审批标准》,相关信息可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下载。

  十三、资质资格要求

  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要求: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实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颁发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四、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1.窗口取号

  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行政北路市政务服务大厅2楼服务机自动取号机取号。

  2.电话预约0873-6198118

  (二)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行政北路市政务服务大厅2楼住建窗口;交通方式:市内乘坐3路,7路,东风专线1路,高铁专线2路,高铁专线3路至市林业局公交站下车,红绿灯路口向北行走150米再向西行走100米即到市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行政北路市政务服务大厅2楼住建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4.受理传真 传真号码:0873-6198118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予以受理,出具编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网络接收的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登录行政服务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并由经办人形成受理意见报行政审批科或窗口负责人核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经办人应发出编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3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并要求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编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审核

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与核查,起草同意许可或不予许可文书。

  (五)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https://zwfw.yn.gov.cn/portal。信息平台上公开。

  办理结果:对予以许可的单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下发《不予许可行政决定书》。

  送达方式: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燃气经营许可证》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或申请人直接到××县(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区××号窗口领取。

  十五、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行政北路市政务服务大厅2楼住建窗口。

  电话咨询。0873-6198118;0873-6137224。

网络咨询。政务信息平台:https://zwfw.yn.gov.cn/portal。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行政北路市政务服务大厅2楼住建窗口。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0873-6198118、0873-6137224,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3.网上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咨询。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行政北路市政务服务大厅2楼住建窗口。

  电话投诉:0873-6137224

  信函投诉: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吉山北路102号),邮编:652399。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本行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理流程图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