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jtysj/2024-00007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交通运输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4-11-14
- 有效性有效
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公告
广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为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有关要求,现将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 9 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二、备案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备案要求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 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四、备案地点及联系方式
1.弥勒市弥阳街道冉翁西路100号弥勒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873-6125865。
2.弥勒市弥阳街道行政北路弥勒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交通运输窗口,电话:0873-6187170。
五、法律责任
结合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备案截止时间定为2025年2月28日,2025年3月1日之后未进行备案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将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整改,并处于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公告。
附件: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
弥勒市交通运输局 红河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弥勒大队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