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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yjglj/2025-0001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3-0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东风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奖励范围包括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补充规定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四、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及时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故意干扰或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监测、监控数据造假的。

 (六)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组织生产的。

 (七)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八)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九)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十)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十一)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十二)承担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六、举报人举报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矿山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发现,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七、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等相关信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证据线索的。

 (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

 (三)矿山企业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的。

 (四)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举报事项。

 (五)举报事项应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八、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收集、制造有关证据,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九、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 人延期理由。

 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举报奖励程序,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举报渠道:弥勒市应急管理局 电话:0873-6122287

 联系地址:弥勒市弥阳街道上清路14号



弥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