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mlszfbgs/2026-00280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6-01-0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公告2026年第1号
《弥勒市社会资本参与储备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弥政规〔2026〕1号),自2026年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储备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弥政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委、办、局:
《弥勒市社会资本参与储备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弥勒市社会资本参与储备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资本参与储备土地综合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云政规〔2022〕1号)等规定,结合弥勒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储备土地综合开发,是指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府主导的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生态修复、存量盘活及土地综合整治等行为,目标为实现土地供应条件并提升区域价值,储备土地范围以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为准。
第三条 社会资金指除财政预算资金外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资金,可通过股权投资、委托开发、联合运营等模式参与,社会资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
第四条 项目实施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及年度计划;储备地块必须取得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储备地块标识码,严禁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投资本金及收益提供担保或兜底承诺。
第五条 在弥勒市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参与储备土地综合开发的项目,均适用本细则。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林草、税务、乡镇(街道)、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弥勒监管支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和综合开发有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依照上级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准入领域和条件
第六条 社会投资人参与以下阶段和领域储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一)与储备土地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二)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和运营等工作;
(三)存量闲置土地盘活及低效用地开发利用;
(四)其他依法可以参与的项目。
第七条 社会投资人需满足:
(一)项目资本金比例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低于20%;
(二)项目资本金应为自有资金或合规融资,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抵资本金;
(三)提供资信证明及未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承诺书;
(四)联合体参与须具备相应开发资质,并明确牵头单位及责任分工。
第八条 仅提供资金的社会投资人,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资金用途、支付条件和监管程序,不得干预具体开发事务。违反规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暂停资金拨付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章 社会投资人的选择和确定
第九条 储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取社会投资人。社会投资人确定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依法委托建管公司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企业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人确定后,在履行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前,未经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持有的项目权益或股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自始无效。
第四章 参与模式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人可以成立二级公司投入资金参与储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立共管账户,由银行、投资人、市土地储备机构共同监管。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人参与储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的具体权利、义务,除本细则规定外,由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内容不得与本细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等征转报批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参与综合开发、存量盘活、城市更新、生态修复及土地综合整治,由社会资本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取得合理回报。社会资本投入的成本及合理回报经审计后可以作为土地开发补偿费计入出让成本,并在供地方案、出让公告等文件中明示。土地出让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不得直接用于支付社会资本回报。
第五章 投资回报及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回报机制:
(一)社会投资人参与储备土地综合开发,其资金占用费年回报率由投资合同具体约定,采取“成本核定+浮动回报”方式,与项目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计算周期按资金实际占用时间确定,年回报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二)社会资本投入成本及合理回报经审计后,纳入土地储备成本,但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挂钩。
第十七条 退出机制:
(一)完成开发验收后股权转让;
(二)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或重大政策调整终止的,按“实际投入成本+同期国债利率”补偿;
(三)项目亏损清算,结合审计报告及项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不得要求财政兜底。
第十八条 合作双方在约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单方面退出造成合作项目无法开展的,根据投资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六章 监管与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资金监管:
(一)设立三方共管账户(储备机构+社会投资人+银行),资金支付需工程进度、监理报告、市自然资源局成本核定三单匹配;
(二)成本结算由第三方评估并报市自然资源局核定。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
(一)禁止社会投资人挪用资金或违规融资;
(二)禁止以储备土地抵押举债;
(三)禁止未取得储备地块标识码的项目使用专项债券资金;
(四)禁止社会投资人以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名义对外融资或提供担保;
(五)禁止社会投资人参与土地征收、拆迁等行政职能事项。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储备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绩效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支付对价、获取合理回报、实施奖惩及后续合作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项目特点,重点对项目投入管理、过程管理、产出效果、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应注重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并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管理规范性: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资金使用合规性、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率: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率、成本控制有效性等;
(三)目标任务完成度: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开发进度、工程质量验收、形成净地面积等指标与计划目标的对比;
(四)综合效益实现度:项目对区域土地价值提升、生态环境改善、基础设施改善、带动产业发展、新增就业等方面的贡献;
(五)可持续运营能力:项目建成后工程设施管护机制、项目收益与成本匹配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运营期满等关键节点进行。市自然资源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中期评价或专项评价。社会投资人应配合开展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评价结果应及时向社会投资人反馈,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一)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合作的参考依据,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人均需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程序参与后续项目;
(二)评价结果为“良”“中”的,应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评价结果为“差”的,应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节暂停或限制其参与本市后续土地储备综合开发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社会投资人绩效评价档案,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土地市场领域信用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合作双方在履行投资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投资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合规融资”指符合《贷款通则》《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融资行为;“合理回报”指经第三方审计机构核定的、与社会资本承担风险相匹配的收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细则施行前已启动的项目,可继续按原约定执行,但不得违反本细则禁止性规定。若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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