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2-01464
- 发布机构云南省弥勒市烟草专卖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0-12-22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报告(第3号)
《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听证报告(第3号)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弥勒市烟草专卖局对《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举行了听证会,2020年12月4日发布了第1号公告,12月9日发布了第2号公告,听证会于12月17日上午9:00在弥勒市弥阳镇弥阳烟站三楼会议室举行,现将听证会报告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民主性、科学性、可行性,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和群众等各方面意见,故对《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一)听证会时间:2020年12月17日
(二)听证地点:弥勒市弥阳镇弥阳烟站三楼会议室
(三)参加人员:1、决策发言人:弥勒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副局长王培顺、弥勒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副经理刘杨;2、听证主持人:弥勒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副书记林艳芳;3、听证监督人:弥勒市司法局副局长刘春文、红河州烟草专卖局专卖科副科长杨明富、弥勒市融媒体中心记者马云;4、记录员:弥勒市烟草专卖局蒋雪峰、杨若影;5、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弥勒市烟草专卖局陈俊桦、刘志兴;6、听证代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律师代表、卷烟零售户代表、拟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代表、消费者代表共29人。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29人,实到听证代表25人,实际出席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符合听证相关规定,满足听证会要求。
三、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和建议
(一)针对《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中的第六条第(三)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在原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是否与中小学周边的距离限制城区100米,乡镇50米有冲突?
(二)《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中的第五条第(五)项特定区域中第3目: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建议和市规划部门对接核实,不然有可能在实际办证过程中出现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区区域内规划审批,乡镇、集镇的规划审批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只是作业务指导。
2、很多乡村和集镇建筑物及部分城区临街建筑物因历史原因未申办《乡镇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很难认定其是否符合规划。
(三)应该结合弥勒实际制定《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对不符合标准的条款建议删除、修改。
具体表现在《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第四条中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第5目: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内的候机、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建议:结合弥勒当地实际建议删除机场。
第6目:军队大院、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建议:结合弥勒当地实际建议删除监狱、戒毒所可改为看守所、拘留所。
第7目: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2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建议:对高速公路A、B区,进一步解读说明细化。
第11目:产业园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面积每500平方米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建议:结合弥勒当地实际建议删除大专院校。
(四)《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中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建议:不足50米间距的新证户,有效期满后应予取消;不足50米间距的老证户优先保留地。这样可以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像有些美容美发店的卷烟价格混乱,执法监管困难。
四、决策发言人及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答辩
(一)针对《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中的第六条第(三)项中的问题。弥勒市烟草专卖局将向上级反映后听取意见可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针对《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中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后,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的问题。弥勒市烟草专卖局对规定实施前办理的烟证,无违规经营行为的仍然按要求办理延续,如因违规经营注销后需重新办理的就要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其它新办零售客户自2021年1月1日起严格按规定执行。关于价格问题,弥勒市烟草专卖局会从规范的角度加大零售户的培训指导。
(三)针对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弥勒市烟草专卖局承诺将认真研究,尽量吸收采纳。
1、《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中的第五条第(五)项特定区域中第3目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规建筑场所。修改为:违规建筑场所。
2、《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中应符合以下标准内容修改及删减。
具体为《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第四条第五项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内的候机、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结合弥勒当地实际经济发展,对规定中机场烟草制品零售点给予保留。
(草案)第四条第六项军队大院、监狱、戒毒所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结合弥勒当地实际将监狱、戒毒所修改为看守所、拘留所。
(草案)第四条第七项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2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修改为高速公路单侧式服务区可设置1-2个零售点;双侧式服务区,每侧可设置1-2个零售点。
(草案)第四条第十一项产业园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面积每500平方米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结合弥勒当地实际删除规定中大专院校。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
听证代表对本次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涉及标准条款及内容是否科学合理进行讨论,讨论过程中相关疑问已由决策发言人和工作人员做出现场解答,与会代表分别填写了《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意见征求表》,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次听证会准备充分、资料完备、内容公开透明,没有原则性意见和分歧,建议市烟草专卖局针对参会代表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由弥勒市烟草专卖局将《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上报上级机关审核。
六、听证结论
根据听证会听证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经市烟草专卖局研究,吸收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听证会共修改规定条款3处,保留规定条款1处,删除规定条款1处,政策解释条款1处。最终形成《弥勒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待上报上级机关审查,并综合确定后,最后公布实施。
云南省弥勒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