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310
- 发布机构弥勒市安监局
- 文号弥安监发〔2018〕44号
- 发布日期2018-10-3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弥勒市委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局各科室、监察执法大队、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2018年8月21日,印发了《中共弥勒市委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为认真抓好安全生产领域各项改革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及时掌握各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意见》的自觉性主动性
抓好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安全生产发展进入新阶段。《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制度建设,突出改革创新,明确了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目标任务,从总体要求、健全落实责任、改革监管体制、推进安全法治、建立防控体系、强化基础保障等六个方面细化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时间表、路线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市安监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必须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增强做好贯彻《意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科室务必高度重视,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员,确保有人抓有人管,层层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项改革重点目标任务落实见效
各科室要结合实际,将《意见》列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改革发展工作任务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严格按照《弥勒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逐项细化任务分工作,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照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三、定期分析总结,严格报送各项改革任务工作情况
各负责科室要认真履职,在完成本科室负责工作的同时,协调配合相关科室完成其他改革工作任务,负责科室统一汇总各项改革任务情况,从本月起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统一报局政策法规科汇总,联系人:李佳霖,6163505(手机号码:18908733792),邮箱:1531618655@qq.com,市政策法规科将定期向局领导报告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展情况,作为科室及个人年终安全生产考核重要依据。
附件:中共弥勒市委 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弥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弥勒市委 弥勒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8月2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7〕22号)《中共红河州委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红发〔2018〕4号)精神,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结合弥勒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州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州委“13611”、市委“3456”工作思路和全面开启新时代弥勒率先开放发展新征程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严防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着力健全公共安全治理体系,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不断推进安全生产改革创新,增强企业内生动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实,形成全面覆盖、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及保障体系。法规制度基本完善,监管执法效能明显增强,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风险得到基本管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安全基础保障能力、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支撑体系进一步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下降20%,较大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以上,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0%,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下降6%,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138以内。
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开启新时代弥勒率先开放发展新征程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由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探索成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政府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明确相关工作职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全市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委常委会会议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全市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促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五)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监管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商务信息化、煤炭工业、发改(能源)、市场监管、农科、水务、卫计、消防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铁路、邮政、地震、气象、电力监管、烟草、电网等中央及省州驻弥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监察职责。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林业、旅游发展、财政、市场监管、文体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
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纳入各有关部门“三定方案”管理,形成监管边界清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
(六)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定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强制标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细化到最小工作单元和工作岗位。企业要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发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七)进一步健全责任制考核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分值设置不低于综合考评总分值的3.5%。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和东风农场管理局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对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事故防控不力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或诫勉谈话。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适时向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八)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三、深化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
(九)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切实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力量,明确专门领导、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市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巡查(专)员、监察(专)员,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
(十)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着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配合理顺铁路、电力、油气(燃气)管道运输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属地监管职责。
(十一)进一步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配强执法力量,落实行政执法序列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职能。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市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厘清市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职责,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市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承担具体执法职责,主要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日常执法工作。进一步充实市级执法力量,配齐配强市安监局监管执法人员,人员主要由市安监局机关现有人员、执法队伍在编人员构成,不足的以增加人员编制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协管人员进行补充。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领域技术要求和行业特点设立总工程师技术岗位。强化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乡镇要进一步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加强监管力量,每个乡镇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不少于2名,监管任务重的要增配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要强化区域内管理责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确保有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依法依规行使执法权。行政村(社区)要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十二)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和专业力量,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预案管理、机制法制建设、队伍及物资管理,组织指导应急演练、培训等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部门负责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救援的工作机制,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建立政府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救援补偿机制,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定期开展应急联动演练,提高区域应急响应能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
四、着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三)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加强涉及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可操作性。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和安全规程,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的有关部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轨道)运输、油气(燃气)管道、金属冶炼、工贸等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规程,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标准。
(十四)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油气(燃气)管道、金属冶炼、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按照强化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推进网上公开办理,接受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创新相关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五)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主体,严格制定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完善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十六)完善安全执法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或工作评议。市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托政务服务网依法公开监管执法的主体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探索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十七)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市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完善和落实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安全监管执法需要,按照行政执法机构经费、车辆、执法装备及其他装备保障标准,落实有关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规定落实有关保障措施,有效保障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加强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确保规范高效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激励保证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建立在职安全监管队伍人才培训制度,鼓励安全监管人员参加在职教育,提高安全管理业务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建立特殊危险岗位安全监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机制。
(十八)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在权限范围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做好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将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九)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市、乡镇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功能区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招商引资、建设项目要严把安全审批关。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监管要求,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省、州、市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风险预警实行属地、分级监控,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进一步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强化预防控制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实行安全风险和隐患双清单管理。要定期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排查、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分类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一)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分行业领域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严格统一对标排查治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以企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为基础,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检查、政府综合督查为推动,建立监管对象目录化管理、一企业一标准对照检查、隐患和问题清单化管理、隐患整改责任化落实、企业自检自查月度申报等配套机制为保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二)进一步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理念和安全标准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全过程,建立政府监管、应急联动、建设方负责和公众参与的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机制,定期组织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建筑、交通、管网、消防、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高架道路、管线管廊、轨道交通、油气(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密集型场所安全预警机制,严格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制定人流管控疏导方案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科、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和监管漏洞引发事故。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对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在高瓦斯矿区建设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和涉氨制冷、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治理,深化油气(燃气)管道输送等领域安全整治。实施高速公路、省干线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加强铁路、桥梁隧道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综合监管,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等水上交通工具准运资格及检测检验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定期实施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健全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加快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综合市场及人员密集等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二十四)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市政府要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矿山、化工、建材、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的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监管,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完善保障救助措施,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执法,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六、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基础、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执法保障、购买服务、信息化建设、安全风险防范、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提升的安全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强化审计监督。落实企业安全投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二十六)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先进工艺、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等先进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一张网”。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提高安全生产决策科学化水平。
(二十七)强化社会化服务功能。科学统筹规划布局,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引导和鼓励技术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提供必要技术支撑。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大力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评价等技术服务,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进一步激活和规范专业技术服务市场。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严肃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八)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落实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二十九)健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发挥宣传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性、预防性作用,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典型经验、安全常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将安全生产监管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等创建活动。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建立安全生产“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奖励机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加强安全生产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地区、国内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经验。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实施办法明确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措施落实到位。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弥勒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中共弥勒市委
弥勒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1日
附件
弥勒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改 革 任 务 |
落 实 部 门 |
局承办科室 |
完成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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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纳入“三定方案”管理。 |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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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机制。建立企业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
负责科室: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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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要配备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
负责科室: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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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善落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责任。国有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发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示范带头作用。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
负责科室:危险化学品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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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和体现安全发展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政府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向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
牵头部门:市督查考核办 责任部门:市安委办 |
配合科室:办公室(协调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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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分值设置不低于综合考评总分值的3.5%。 |
牵头部门:市督查考核办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办公室(协调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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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 责任部门:市监委、市人社局、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办公室(协调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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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市监委、市安监局、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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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科室:政策法规科,配合科室:危险化学品科、非煤矿山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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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力量,明确专门领导、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市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巡查(专)员、监察(专)员,督促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职尽责。 |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办公室(协调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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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职责。 |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
配合科室:办公室(协调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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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
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
负责科室:非煤矿科、危险化学品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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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根据国家、省、州统一部署,推进煤矿、非煤矿山监管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监管职责。 |
牵头部门:市煤炭局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非煤矿山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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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着重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力量建设,明确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空白。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
负责科室:危险化学品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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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配合理顺铁路、电力、油气(燃气)管道运输等行业跨区域监管体制,明确行业监管、区域监管与属地监管职责。 |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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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序列管理,强化行政执法职能。 |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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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重点充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厘清市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职责。进一步充实市级执法力量,配齐配强市安监局监管执法人员,人员主要由市安监局机关现有人员、执法队伍在编人员构成,不足的以增加人员编制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协管人员进行补充。 |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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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安全监管领域技术要求和行业特点设立总工程师技术岗位。 |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
2018年 |
19.强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乡镇要进一步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加强监管力量,每个乡镇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不少于2名,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要增配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要强化区域内管理责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机构,确保有分管领导、有专人负责,依法行使执法权。行政村(社区)要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负责辖区安全生产检查。 |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旅发委、弥勒工业园区管委会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
2018年 |
20.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建设,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和专业力量,明确应急管理机构。 |
牵头部门:市委编办 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应急救援科 |
2018年 |
21.建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监管、企业主体、专业救援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建立政府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救援补偿机制,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的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联动演练,提高区域应急响应能力,实现应急资源共享。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 |
负责科室:应急救援科 |
2020年 |
22.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委托具备能力的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服务。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煤炭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
负责科室:非煤矿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科 |
2019年 |
23.加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加强涉及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加强安全生产地方规章建设,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突出问题。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地方规章衔接融合。 |
牵头部门: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部门:市人大办、市安监局、市卫计局、市总工会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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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严格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和安全规程。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轨道)运输、油气(燃气)管道、金属冶炼、工贸等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安全规程,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安全生产标准。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煤炭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 |
负责科室:非煤矿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科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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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主体,严格制定实施年度执法计划,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
负责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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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或工作评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 |
牵头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办公室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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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能力建设,完善和落实监管执法装备及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标准,加强监管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保障安全监管执法需要。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安全生产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局、市政府车编办 |
负责科室:办公室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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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严格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录用标准,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制度。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
负责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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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建立特殊危险岗位安全监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机制。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
负责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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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在权限范围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监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煤炭局 |
牵头科室 政策法规科,各局科室负责事故调查人员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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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原因并全文发布。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
牵头科室 政策法规科,各局科室负责事故调查人员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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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功能区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监管要求,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
配合科室;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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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地区和行业要建立完善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
牵头部门:市安委办 责任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 |
负责科室:局办公室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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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省、州、市三级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风险预警实施属地、分级监控。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 |
负责科室:危险化学品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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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联网的信息平台,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实现对标排查。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负责科室: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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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建筑、交通、管网、消防、防洪排涝等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高架道路、管线管廊、轨道交通、油气(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 |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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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预警机制,严格落实主体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制定人流管控疏导方案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
配合科室:应急管理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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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和监管漏洞引发事故。 |
牵头部门:市安委办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
负责科室:应急管理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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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推进对煤矿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深化煤矿瓦斯工程治理,继续鼓励和引导煤矿瓦斯发电等转化利用,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区建设瓦斯治理示范矿井。 |
牵头部门:市煤炭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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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和涉氨制冷、粉尘涉爆企业隐患治理。深化油气(燃气)管道输送等领域安全整治。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科室:危险化学品科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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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实施高速公路、省干线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加强铁路、桥梁隧道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综合监管,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船舶等水上交通工具准运资格及检测检验标准,提高安全性能,强制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装备,对已运行的要定期实施安全技术装备改造升级。 |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农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应急管理科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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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健全火灾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加快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综合市场及人员密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旅发委、市文广局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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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民生工程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实施职业健康促进计划。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矿山、化工、建材、金属冶炼行业的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监管。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煤炭局 |
负责科室:职业健康科,配合科室:危险化学品科、非煤矿山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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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完善保障救助措施,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总工会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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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基础、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执法保障、购买服务、信息化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能力提升的安全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强化审计监督。 |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 |
配合科室:应急管理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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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落实企业安全投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
负责科室:非煤矿山科、危险化学品科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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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探索鼓励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技术、装备和服务产业。 |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农科局 |
配合科室:应急管理科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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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推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先进工艺、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等先进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
牵头部门:市农科局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
配合科室:非煤矿山科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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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提升现代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融合度,统一标准规范,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化“一张网”。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
负责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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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科学统筹规划布局,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 |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 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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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引导和鼓励技术服务机构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
负责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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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强化自治自律。大力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
牵头部门:市民政局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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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加强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示制度和由第三方实施的信用评定制度。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局 |
负责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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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落实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求。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
负责科室:办公室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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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 |
负责科室:危险化学品科、非煤矿山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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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严格执行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 |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局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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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
牵头部门:市安监局 责任部门: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计局、人行弥勒市支行 |
负责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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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将安全生产监管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 责任部门: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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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把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市安监局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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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推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 |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
配合科室:政策法规科 |
20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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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牵头科室在完成本部门工作的同时,负责统筹相关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实; 未列明的其他有关科室按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