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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2016-71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8-19
  • 有效性
    有效

审计公示


审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规定,经中共弥勒市审计委员会批准,弥勒市审计局现派出审计组,自2022年8月15日起,对李建卿同志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任中共东山镇委员会书记、何元华同志2018年1月至2020年3月任东山镇人民政府镇长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期间,若有需要反映的事项可及时向我局反映,也可在审计组进点后,直接向审计组反映。所反映的情况,将在审计期间进行落实。我们将按相关法律为你保密。同时,对审计组人员是否依法审计、廉洁从审、秉公执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可一并向我局办公室反映。

  公示期从2022年8月15日起,期限一个月。

  邮政编码:652399       联系地址:弥阳镇温泉路193号   联系电话:0873-6122429

  审计组长:孔令果    审计组成员:徐秋雁、李云、李 荣、吴丽梅、杨永红

 

  弥勒市审计局

  2022年8月15日

  

审计告知书

 

  为严肃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确保审计组及其成员依法审计,廉洁从审,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将本次审计工作中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审计项目名称

  中共弥勒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弥勒市审计局关于审计东山镇原党政领导李建卿、何元华二位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

  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四、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

  组长:孔令果    审计组成员:徐秋雁、李云、李 荣、吴丽梅、杨永红

  举报电话:6122429。

  请广大群众给予支持并进行监督,审计组及其成员若有违反上述审计纪律的,一经查实,弥勒市审计局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反馈。

 

  弥勒市审计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