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2017-09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10-09
- 有效性有效
审计告知书
为严肃“八不准”审计纪律,确保审计组及其成员依法审计、廉洁从审,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组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具体事项的规定》精神,现将本次审计工作中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审计项目名称
姜有文同志任弥勒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期间经济责任审计。
二、“八不准”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三、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海春
主 审:吴丽梅
成 员:徐秋雁、李云、孔令果、王静梅。
四、举报电话:6122429。
请广大群众给予支持并进行监督,审计组及其成员若有违反“八不准”审计纪律的,一经查实,弥勒市审计局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反馈。
弥勒市审计局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