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2026-52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1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弥勒市审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审计局领取。
一、主动公开
(一)弥勒市审计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弥勒市审计局领导信息
2、弥勒市审计局工作报告
3、弥勒市审计局文件及规范性文件
4、弥勒市审计局重点工作
5、弥勒市审计局提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6、弥勒市审计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弥勒市审计局部门人事任免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弥勒市审计局政务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具体地址为弥阳镇温泉路193号。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政策法规类、消息类等政府信息在弥勒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具体网址为http://www.mile.hh.gov.c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该查阅室位于弥阳镇温泉路193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联系电话:6122429。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1.在我办公开本《指南》及政务信息公开业务的工作流程等信息。
2.每年年初,公开本年度信息化建设的重点;不定期公开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信息。
3.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政务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在生效期内保留,消息、公告类消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半年,其余消息的网上留存的期限为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审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审计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审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审计局办公楼三楼,办公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2:00-5:30。受理机构联系电话:6122429,传真号码:6122429,通信地址:弥勒市审计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52300。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弥勒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弥勒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弥勒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申请公开的审计局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审计局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提供信息
⑴本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⑵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⑶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收取。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873—6138033,电子邮箱: mlzfxxkk@hh.gov.cn
地址: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邮政编码:6523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县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了《弥勒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弥勒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弥勒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