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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229-184033-17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有效性
    有效

2017年弥勒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2018年第13总第202号

  (2018年9月29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弥勒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2017年弥勒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7年弥勒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分四个项目区建设:

  (一)2017年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阳光果园2146亩优质蜜桃种植基地新建项目:建设2146亩优质蜜桃种植基地,总投资4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12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54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24万元,自筹资金202万元)。建设主要内容:

  1.田间工程:2146亩优质蜜桃种植基地(联跨钢架日光温室80亩,露天种苗繁殖园30亩,节水灌溉面积1000亩),消毒植保、病虫害绿色防控)。

  2.购置设备31台套(太阳能杀虫灯等设备30套,旋转机6台、挖坑机2台、割草机5台及农业生产设施1批)。

  3.优质蜜桃标准化种植及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500人次。

  4.前期费:可研材料费2万元。

  (二)2017年弥勒市东山镇大栗片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项目建设任务是土地生态综合治理2500亩,建设内容为修建田间主干道2条,总长4041m(其中1号田间主干道2265m,2号田间主干道1776m),人工造林2500亩(冰脆1号李子1298亩,爱妃苹果362亩,水冬瓜840亩),技术培训3期500人次。概算总投资264万元(其中州级财政资金220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44万元)。

  (三)2017年弥勒市东山镇顺康养殖专业合作生态养殖项目

  1.建设主要内容:

  (1)原有圈舍及设施改造,地面硬化、防寒保暖措施、水池防渗处理、池壁粉刷、砌筑水食槽等。

  (2)原养殖场扩建,生产用房、储料室、储物防疫室、青贮池,生活办公用房、堆粪场、蓄水池、牛用自动饮水器,场内外运输道路及场地硬化、安装变压器1台、输电线路,围墙、大门等。

  (3) 隔离舍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建隔离舍、青贮池 40㎡,办公室(值班室,蓄水池、污水收集池、输水管网,牛用自动饮水器等。

  (4)田间工程:种植牧草100亩、种植玉米200亩;购买架子牛120头;科技培训5期;购买秸秆铡草揉丝机1台、饲料拌料机1台、污水泵1台。

  2.项目来源:红河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计划总投资302.47万元:其中财政资金投入150万元(州级财政资金100万元,市财政配套资金5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152.47万元。

  (四)2017年弥勒市特色蔬菜南瓜新品种高效丰产栽培技术示范推广项目

  1.建设主要内容:

  建立葡萄地与蜜本南瓜间套核心样板基地面积50亩,示范带动周边蜜本南瓜间种植面积500亩,覆盖弥阳镇与东风农场,并向其他乡镇地区辐射推广。

  2.项目来源:红河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项目计划总投资1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1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5万元。

  二、审计评价

  审计果表明:(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工作小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提高了当地村民的经济效益和收入,解决了部分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增加该项目区的森林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生态效益较为明显。

  (三)弥勒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提供的2017年度项目资金会计账务资料的收支情况,基本完整。

  三、处理处罚决定

  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弥勒市审计局作出了《弥勒市审计局关于2017年弥勒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弥审投决﹝2018)3号)审计决定:

  (一)关于多计工程价款707 492.25元的问题处理,责令建设单位对多计工程价款707 492.25元进行整改,调整项目工程造价。

  (二)关于弥勒市东山镇大粟片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结余资金 67 054.70元问题的处理。

  责成弥勒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结余资金67 054.70元缴入市级财政。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项目区管理维护,提高经济效益和示范推广作用,为基地周边农户增收致富作为应有的贡献。

  (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的规定,切实抓好项目建后的工程资产移交、管护落实、管护责任制的后期管理工作。

  (三)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规程>的规定管理核算群众自筹资金。

  (四)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的规定,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拨付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收集整理好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五、弥勒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整改情况

  截至2018年8月15日,弥勒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及建议已经采纳,并已经整改。

  弥勒市审计局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