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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6-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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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试 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及最低住房标准的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住房。
第三条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政府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廉租住房建设、分配、租赁及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发改、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环保、地震、乡镇(社区)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案。
第四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直管公有住房中现租住的部分房屋为政府廉租住房,其中符合廉租条件的转换为廉租住房(包括经房管部门改造、新建的住房)。
(二)各单位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建盖或购买用于廉租的住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现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除按我县货币分房的有关政策执行以外,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转为执行廉租住房政策。
第六条 对新建的廉租住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扶持。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征地管理费、质量监督费、拆迁管理费、产权申报审验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
第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以一、二类住宅为主,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及阳台等基本功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第八条 承租廉租住房条件:
一、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260元以下,且己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持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必须满1年以上(城镇居民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农转城户申请廉租住房,不受户口取得时间限制。
(三)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四)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特殊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条件:
(一)获得省、部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收入保障线260元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收入保障线260元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
第九条 廉租住房计租原则:
廉租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市场平均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9倍。
第十条 廉租住房的标准租金由市政府规定,廉租住房的现行标准租金见下表:
以上为廉租住房标准租金,定租时可根据楼层、朝向、附属设施等情况进行增、减,增减因素按房改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操作规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向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
l、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家庭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出具家庭收入证明,民政救济对象由民政部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居住时间的证明。
3、住房状况证明:
①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②无单位的由社区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二)初审
经廉租办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家庭填写《弥勒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进行初审登记,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公告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所在社区进行为期15天的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复核
对公告有人提出异议的对象,廉租办进行20个工作日的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轮侯
实物配租家庭进入轮候配租程序。配租顺序的排列,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于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排序。
(六)配租
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登记的配租对象,在3个月内完成配租工作。
(七)复核退出
每年对廉租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审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凡家庭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人口变化等因素造成住房面积扩大的,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给予配租家庭6个月过渡期,然后退出廉租住房,属直管公房转换为廉租房的恢复直管公房租金标准。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出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检查维护,指导住户正常住用廉租房。
(三)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正常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及附属设施。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廉租住房及改变房屋用途。按时缴纳租金。承担违约责任。
(四)承租人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向产权单位和廉租办如实报告。因正当理由不能腾退房的,经县廉租办同意,可在一定期限内续租,并相应提高租金。违反规定不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廉租办收回住房。补交成本租金与廉租租金的差额;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获得收益的,没收全部收益并处一至二倍的罚款,并视情况收回住房;擅自拆改、扩、社区搭建房屋,使房屋建筑结构、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修复并承担经济损失责任。
第十三条 承租人无故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产权人可视情况责令承租人补交租金并缴纳租金总额2%(每逾期一个月)的滞纳金或交回住房。空置住房一年以上的,由产权人收回住房。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 0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