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2909-21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5-11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弥勒市2018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工商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供销社: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红财综〔2017〕60号)文件精神,我市2018年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中央专项资金已到位,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文件规定,结合弥勒市实际情况,按时完成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本市常住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弥勒市城区各单位及弥阳镇、新哨镇、竹园镇、朋普镇、虹溪镇、巡检司镇、西一镇、西二镇、西三镇、东山镇、五山乡、江边乡、东风农场管理局居民户),且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人均房屋居住使用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足980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1.参加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已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

  2.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5年的。

  3.家庭拥有汽车等高档生活消费品的。

  4.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

  5.参加过农村危房改造的。

  二、租赁补贴发放的要求、标准

  租赁补贴分两次发放,第一次1-6月,第二次7-12月,各单位、乡镇必须做好发放花名册及银行发放流水账单。

  一类:持有城市低保证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442元的应保对象家庭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保障人民币 10元,面积按人均15平方米保障,半年保障金额为:15平方米×10元/月/平方米×6月。半年900元,全年保障金额合计1800元。如系残疾、疾病、建档立卡户等特困家庭的,可根据低保保障人口数量,每户全年最多可保障至3600元。

  二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980元以下的应保对象家庭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保障人民币 7元,面积按人均15平方米保障,半年保障金额为: 15平方米×7元/月/平方米×6月。半年630元,全年保障金额合计1260元。

  三、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间

  弥勒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办理程序严格按照中央、省、州文件精神的规定,积极组织开展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等工作,严格实行“初审、复审、公示、三榜定案”,确定租赁补贴对象。

  (一)申请。凡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申请1-6月的在2018年5月22日、7-12月的在8月22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弥勒市2018年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书;

  2.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交复印件,核原件);

  3.低保家庭须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领取证(交复印件,核原件)、低收入家庭出具乡(镇)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4.有房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原件),房屋属危房的出具村委会或社区的危房证明,无房户出具租房协议书、单位或乡(镇)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以上证件社区、村委会或基层单位要认真核实原件及其真实性,并提交复印件作审批附件,报乡镇和分房单位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初审。申请1-6月的,社区(村委会)在2018年6月1日(7-12月的在8月31日)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张榜(第一榜)公示后(公示期5天),将申请人资料以一户一档形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分房单位)审核。

  (三)复审。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含乡镇派出所户籍管理窗口)须协助审核申请家庭的户籍情况、交通警察部门须协助审核申请家庭的车辆登记情况,市民政局须协助审核申请家庭的领取低保情况,市住建局房产登记部门须协助审核申请家庭的房产登记情况。

  申请1-6月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分房单位)在2018年6月18日(7-12月的在9月18日)前提出复审意见并完成公示(第二榜)无异议后(公示期限为7日),将复审意见(须经主要领导签字或盖章)和一户一档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第三榜)(公示方式为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发放。保障名单确定后,由各乡镇、单位填写《弥勒市2017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花名册》。

  市住建局财务科对租赁补贴家庭名单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后,将租赁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或基层单位公务账户(1-6月在6月28日、7-12月在9月28日前),各乡镇、社区(村委会)、基层单位负责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确保租赁补贴金额100%发放到保障家庭,并将银行流水入账交易清单(必须盖银行的章)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房领导小组办公室(1-6月的在6月30日、7-12月的在9月30日前)。

  (六)归档。各乡镇、单位应按照住房租赁补贴家庭逐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另: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内外编号须与电子表格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之一,也是今后一项长期性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把这项工作做好,把党和政府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申请人谎报或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责令其退回所领取的租赁补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经批准享受租赁补贴但因个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租赁补贴资格。

  五、注意事项

  (一)资料一定要按照文件要求收集、办理,需要签字盖章的部分不能空着交上来,请各乡镇、单位务必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二)《弥勒市2018年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中房产登记部门审核意见由乡镇、单位自行到房产登记部门审核、盖章,2018年房产登记信息不再由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审核;

  (三)各乡镇、单位发放名单汇总的电子表格分别注明新增家庭(以前从来未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并分别统计发放新增家庭户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户数、农转城户数及低保户数;

  (四)各乡镇、单位收集租赁补贴申请资料时,申请资料须一户一档用档案袋装起来;

  (五)各乡镇单位拨款时往来款收据按照实际发放的金额开(附名称、账号、开户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2018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必须全部以打卡方式发放,不可向申请家庭发现金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七)弥勒市租赁补贴发放QQ工作群32901100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办公室电话0873-6164365,各乡镇、单位在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请及时联系领导小组办公室。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