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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0-06-0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弥勒市2020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下达2020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红财综发〔2020〕1号)文件精神,我市2020年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中央补助资金已到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文件规定,结合弥勒市实际情况,为按时完成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本市常住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弥勒市城区各单位及弥阳镇、新哨镇、竹园镇、朋普镇、虹溪镇、巡检司镇、西一镇、西二镇、西三镇、东山镇、五山乡、江边乡、东风农场管理局居民户),且符合我市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
(二)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人均房屋居住使用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人均月收入不足980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1.参加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已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的。
2.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5年的。
3.家庭拥有汽车等高档生活消费品的。
4.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
5.参加过农村危房改造、美丽家园建设及易地扶贫搬迁的。
二、租赁补贴发放的要求、标准
租赁补贴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为1-6月,第二次为7-12月,各单位、乡镇必须做好发放花名册及银行发放流水账单。
一类:享受民政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449元的应保对象家庭,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保障人民币 10元,面积按人均15平方米保障,半年保障金额为:15平方米×10元/月/平方米×6个月,半年900元,全年保障金额合计1800元。如系残疾、疾病、建档立卡户等特困家庭的,可根据低保保障人口数量,每户全年最多可保障至3600元。
二类:家庭人均月收入在980元以下的应保对象家庭,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保障人民币 7元,面积按人均15平方米保障,半年保障金额为:15平方米×7元/月/平方米×6个月。半年630元,全年保障金额合计1260元。
三、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间
弥勒市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办理程序严格按照中央、省、州文件精神的规定,积极组织开展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等工作,严格实行“初审、复审、公示、三榜定案”,确定租赁补贴对象。
(一)申请。凡符合领取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申请1-6月的,在2020年4月22日前,申请7-12月的,在8月22日前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弥勒市2020年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书;
2.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交复印件,核原件);
3.低保家庭须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领取证(交复印件,核原件)、低收入家庭出具乡(镇)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4.有房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交复印件,核原件),房屋属危房的出具村委会或社区的危房证明,无房户出具租房协议书、单位或乡(镇)出具的无住房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以上证件社区、村委会或基层单位要认真核实原件及其真实性,并提交复印件作审批附件,报乡镇和市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报市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初审。申请1-6月的,社区(村委会)在2020年4月28日前(7-12月的,在9月8日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张榜(第一榜)公示后(公示期5天),将申请人资料以一户一档形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户口所属单位)审核。
(三)复审。市公安局户籍部门(含乡镇派出所户籍管理窗口)须协助审核申请家庭的户籍情况,交通警察部门须协助审核申请家庭的车辆登记情况,市民政局须协助审核申请家庭的低保领取情况,市住建局房产登记部门、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须协助审核申请家庭的房产登记情况。
申请1-6月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分房单位)在2020年5月15日(7-12月的在9月24日)前提出复审意见并完成公示(第二榜)无异议后(公示期限为7日),将复审意见(须经主要领导签字或盖章)和一户一档申请材料一并报市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示。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第三榜)(公示方式为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五)发放。保障名单确定后,由各乡镇、单位填写《弥勒市2020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汇总表》。
市住建局财务科对申报租赁补贴家庭名单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后,将租赁补贴应发放资金据实拨付到弥勒农村商业银行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符合保障条件家庭账户上(1-6月在6月10日前,7-12月在10月20日前),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银行流水入账明细单后转各乡镇建档备查。
(六)归档。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住房租赁补贴家庭逐户建立档案,严格做到一户一档。另,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内外编号须与电子表格一致。
四、工作要求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州、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之一,也是今后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把这项工作做好,把党和政府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好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要做到应保尽保。
(三)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索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申请人谎报或虚报瞒报家庭情况的,取消其家庭申请资格,且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对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责令其退回所领取的租赁补贴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经批准享受租赁补贴但因个人原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租赁补贴资格。
五、注意事项
(一)资料必须要按照文件要求收集、办理,签字盖章的部分不能为空,请各乡镇、各单位务必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二)《弥勒市2020年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中房产登记部门审核意见由乡镇、单位自行到房产登记部门审核、盖章;
(三)各乡镇、单位发放名单汇总表中需注明新增家庭(以前从来未领取过租赁补贴的)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并分别统计发放新增家庭户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户数、农转城户数及低保户数;
(四)各乡镇、单位收集租赁补贴申请资料时,申请资料须一户一档用档案袋封装;
(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办公室电话:0873-6164365。
弥勒市公共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