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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3147-51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1-05
  • 有效性
    有效

弥蒙铁路建设项目(弥勒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高效、快捷、有序推动弥蒙铁路(弥勒段)建设项目,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完成,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弥勒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涉及东风农场管理局、新哨镇、竹园镇、朋普镇弥蒙铁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内容范围。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256亩。

  具体范围详见《弥蒙铁路(弥勒段)建设项目四至界线红线图》。

  第二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弥勒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东风农场管理局、新哨镇人民政府、竹园镇人民政府、朋普镇人民政府(属地负责征收)

  被征收人: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征收期限

  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由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确定具体的征收时间。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房产管理部门

  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如房屋现状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最终以房屋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

  《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根据现状用途认定。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云南省2018-2019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又愿意承担弥蒙铁路(弥勒段)建设项目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六条  土地使用面积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合法性的认定。原则以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用地许可证》认定。在1982年2月《村镇建房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祖遗和1982年2月前生产队集体划给的,需要出具村、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土地权                                                                                                                                    属的合法性;1982年2月后审批办证的和清理补办的宅基地,需要出具相关证据证明其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属本组农户,

  在派出所有独立户口册,但农户未办理住宅用地手续就在村集体土地或承包土地上乱建乱盖房屋的,如符合农宅审批条件,则要由本人写出建房申请,按照相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补交各项规费后给予划地安置。

  (二)土地面积认定原则。农村宅基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面积均按《建房用地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为准。1982年2月前建盖且无《建房用地许可证》的,以实际管理使用的面积为准。

  第七条  安置办法

  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零星安置、货币安置相结合,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划地安置原则。农村宅基地或国有建设用地安置由被搬迁户所在地新哨镇人民政府、竹园镇人民政府、朋普镇人民政府、东风农场管理局结合实际统一安排实施,按村庄规划安排搬迁建房用地。安置房要按统一规划要求进行建设。被安置农户的户口认定由征收部门负责,结合具体情况划地安置。

  (二)国有建设用地安置原则。国有建设用地有合法建房手续的征收对象,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划地安置。无合法手续房屋用地不予划地安置和货币补偿,只作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三)安置用地标准。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红政发〔2013〕39号)文件规定,城镇规划区内,一户最多不可超过100平方米;城镇规划区外的坝区及乡镇所在地,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合法宅基地面积小于安置标准面积的,按原合法宅基地面积1:1原则进行划地安置,若被搬迁户要求按安置标准面积安置,并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经集体同意,差额部分按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再进行安置;被搬迁户原使用的宅基地合法面积超过安置标准面积的,超过部分按照该项目征地标准计算补偿。

  (四)货币安置办法。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户,地上建构筑物按评估补偿。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的,按该项目征地标准计算补偿;土地性质属国有土地且通过国土部门审批出让获得的,按评估价值补偿,未经过国土部门审批出让的,按该项目征地标准计算补偿。

  第八条  相关补助费用标准

  (一)被征收户建盖新住房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交付房屋钥匙并经征收部门接收出具证明)之日起,共计补助6个月。按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各户家庭在册(户口册)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300元(人均共补助1800元)。

  (二)被征收户租房补助费。根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各家庭在册(户口册)人口数,每人定额一次性补助1800元。

  (三)生产、生活用具搬运补助费。根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各户定额一次性补助1200元。

  (四)大牲畜迁移补助费。根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各户(入户调查登记)数,牛、马补助80元/头(匹);猪、羊30元/头。

  (五)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费。零星搬迁安置的,每户一次性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费20000元,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九条  特困补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且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额外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一)民政部门供养的五保户;

  (二)烈士家属;

  (三)一、二级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书的残疾人)。

  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行为的不予补偿。

  (二)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一次性奖励范畴为被征收人拥有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永久建筑物。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资料移交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接收出具证明的,享受一次性奖励:在评估结果公示结束之日起第5日内奖励30000元;第6日至第10日之内奖励15000元;超过规定时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其它有关问题

  (一)征收时涉及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二)对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短期内无法解决的,依法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待产权明晰后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户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协议的,按签订协议先后顺序进行安置。

  (四)附属设施烤棚、厕所、牲畜房、仓库、农机房等独立的非住宅用房,一律只作货币补偿,不作划地安置。

  (五)搬迁户新建安置房按照规划要求建盖,符合规划要求及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条件的,优先给予办理。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影响征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