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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3151-235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1-2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民主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方案公告

弥勒市民主街棚户区住户:

  根据《住建部及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保函〔2015〕8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5〕91号)的文件精神,为认真执行中央、省、州加大货币化安置政策,拓宽被征收人安置渠道,并进一步完善原民主街片区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特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   本方案为原《弥勒市民主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方案。

  第二条   增加货币化安置补偿方式(购房劵)。

  “购房劵”由市财政部门代表市政府出具,用于兑现被征收人货币化安置购买商品房购房款的凭证。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用“购房劵”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

  第三条  “购房劵”安置方式

  1、补偿比例:由征收部门按原《弥勒市民主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被征收评估价值为基数,奖励20%发放购房劵金额用于货币化安置。

  2、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使用“购房劵”购买政府采购的安置商品房范围内的所有房源。

  3、支付期限: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交付相关证件及房屋钥匙当日内发放“购房劵”。

  4、“购房劵”差额的处理办法

   “购房劵”金额小于新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值自行支付;购房后多余的“购房劵”金额原则不超过购房劵总额的20%,由征收人按新购房屋合同价,进行差额补偿。

  5、使用期限

     购房劵有效使用期限为12个月,有效期满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劵持有人报请征收人同意后可申请延期,不得退款。

  6、临时安置补助费

  (1)按原《弥勒市民主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七条标准实施。

  (2) “购房劵”购买商品房安置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   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照原有方案实施,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房为政府采购范围内房源(1、云阳新世界;2、北辰明珠;3、北辰花园)。

  第五条   关于测绘过程中出现房屋测绘面积和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不相符情况的处理方式

  1、若出现房屋测绘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的情况,以测绘机构出具该房屋的测绘数据为准。

  2、若出现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大于房屋测绘面积的情况,以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为准。

  第六条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现状不完整或倒塌情况的处理方式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现房屋现状不完整或倒塌,但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或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上标明的占地面积予以认定。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若出现房屋现状不完整或倒塌,且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或完整宅基地的批准手续的,被征收人可提供弥阳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小组出具的以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依据的证明(简称三级证明),按三级证明上注明的权属及面积予以认定。(注:三级证明需上述三级政府机构同时签章确认)

  第七条  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无权属证明材料的处理方式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具有完整宅基地批准手续或弥阳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小组出具的以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依据的证明(简称三级证明),按照认定房屋的现状,以三级证明上注明的权属及面积办理补偿事项。

  第八条  关于集体土地上共用巷道、院心的处理方式

  1、 若共用双方或多方均能提供《土地使用证》的,依据各自提供《土地使用证》上宗地图,结合实际测绘情况,予以认定权属及面积;

  2、若共用双方或多方出现不能提供《土地使用证》的,以弥阳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小组出具的以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依据的证明(简称三级证明),按三级证明上注明的权属及面积予以认定。

  第九条  关于民主街片区内商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处理方式

  按照商铺认定的原则,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环城西路沿街一层可置换私人产权商铺补助标准50元/月·平方米。

  2、环城南路沿街一层可置换私人产权商铺补助标准30元/月·平方米。

  3、位于民主街沿街一层可置换私人产权商铺补助标准30元/月·平方米。

  4、位于环城东路沿街一层可置换私人产权商铺补助标准20元/月·平方米。

   5、位于环城北路沿街一层可置换私人产权商铺补助标准20元/月·平方米。

  6、位于仕金街沿街一层可置换私人产权商铺补助标准20元/月·平方米。

  第十条  本补充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弥勒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