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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3152-404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2-14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拖白片区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着力改善城市棚户区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推动社会、经济、环境和谐发展,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弥勒市2017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发展战略,经弥勒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弥勒市拖白片区城镇棚户区实施征收改造建设。为确保征收改造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四至界限为:东至弥勒大道,南至石蒙高速连接线,西至拖白煤矿厂门口规划道路,北至弥西哨村南面规划道路。该项目拟用地总占地面积合计1092.321亩。

  具体范围详见《弥勒市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拖白片区建设项目四至界限红线图》。

  第二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 弥勒市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弥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征收期限

  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由征收部门发布公告确定具体征收时间。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如房屋现状与《房屋所有权证》不符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最终以房屋主管部门审查核定的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云南省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名单》中推荐,推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条件符合、且愿意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的,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决定其中一种。

  第七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职工住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每半年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每户每月补助1000 元。

  (二)办公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每年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助费,其标准为:每年15万元。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时限为: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付征收部门之日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止。

  (四)回迁时限为: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4个月内。

  (五)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搬迁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的,征收部门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其标准为:每户补助3000元(含搬出搬进)。

  第九条 特困补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且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额外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一)民政部门供养的五保户;

  (二)烈士家属;

  (三)一、二级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书的残疾人)。

  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行为的不予补偿。

  (二)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本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享受一次性货币奖励30000元,超过规定时限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可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的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的,享受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二)超过以上规定的时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问题

  (一)征收时涉及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重新签订抵押协议书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

      (二)对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短期内又无法解决的,依法作好司法证据保全,待产权明确后给予补偿。

      (三)相关税费及办理相关证件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交房标准以商品房的售房标准为准。

  (五)选房顺序: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搬迁完毕,并将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的先后顺序排列选房。

  (六)被征收房屋面积测绘费、评估费由征收部门支付。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

  1.补偿金额:由征收部门按本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支付期限: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3日内支付补偿款的50%,余款在被征收人搬家完毕,且交付相关证件及房屋钥匙后3日内支付。

  (二)产权调换

  1.原地回迁安置:在本项目改造建设的回迁房范围内安置。

  2.调换比例: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2进行调换。

  第十四条 办公及业务用房的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 产权调换

  1.回迁安置:实行在本项目改造建设的安置房范围内就近回迁安置。

       2.调换比例:按建筑面积的1:1调换。

       3.面积差额的处理方法:

  安置房面积不超过5500平方米(含地下室),超出4652平方米的部分用被征收人的其他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1:1进行调换。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公告实施。

  第十七条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弥勒市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拖白片区建设项目四至界限红线图》

 弥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