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4058-831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0-10-0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邑养老公寓建设项目的公示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月18日对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2015年8月,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西三镇蚂蚁村委会蚂蚁村小组、可邑村小组的集体土地建可邑养老公寓建设项目,违法占地面积28.098亩(其中:占用蚂蚁村小组土地建游客服务中心地块一个耕地面积7.9605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8.1075亩;占用可邑村小组土地建森林酒店地块五个耕地面积1.1025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9275亩),从而造成违法占地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
2、相关资料等。
我局已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向该(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该(单位)在规定时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1、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8.098亩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2、给予行政处罚,处以非法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6042平方米×15元/平方米);处以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12690平方米×10元/平方米),共计人民币21753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弥勒市支行:53001666736051005791。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月31日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弥勒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督大队于2019年1月25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弥自然资执罚〔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弥勒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罚款217530元。
我局于2019年2月1日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并进行了封存,2020年6月22日将没收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移交西三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弥勒市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
地址: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弥勒市吉山南路175号)
电话:0873-6125121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