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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229-221659-353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7-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中涉及婚姻关系有关政策的解读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中涉及

婚姻关系有关政策的解读

 

一、实施背景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不动产登记证明材料,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自然资源局会议研究同意,自2023年8月1日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主动对弥勒市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查婚姻关系。

  二、相关政策主要内容

(一)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的情形

1.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以及申请人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人的申报办理登记。申请人与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一致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主动审查其婚姻状况。 

  2.除下款规定需审查婚姻关系的情形外,申请人因转让、赠与、抵押不动产等事由申请登记的,经核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主动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转让人、赠与人、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夫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登记的;

  2.未经公证或者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廉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情形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三、实施新政策意义

一是精简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不再是必收要件。新政策实施后申请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等业务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主动审查婚姻关系,除了中必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几种情形外,申请人不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二是优化流程。新政策实施前,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初步审查后,会调用民政婚姻数据进行进一步审查。新政策实施后,将取消上述两个环节,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便捷。三是提升效率。材料精简、环节优化,必将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四、广大市民关心的几个问题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应如何登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如果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权利人为一方,且该方未通知另一方共同申请登记,导致不动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相关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将属于共有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共同申请登记在双方名下。 

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防范不动产权属纠纷和交易风险。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可以登记为夫妻其中一方单独所有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将以申请人对不动产的约定及其申请登记事项进行登记。

(三)如果一方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能否通过婚内“加名”来申请共有人登记呢?

如果登记簿记载的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二人认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只需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共同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即可。如该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的应注销抵押权或由抵押权人配合办理,并提供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已查封的应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

(四)实施新政策后,不动产登记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是否会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买房,然后偷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呢?

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但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简单理解为其单独所有财产。针对问题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查询另外一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

五、本中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动产登记是一种物权公示行为。因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利益受损害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弥勒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