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民政局
- 文号弥民发﹝2017﹞8号
- 发布日期2018-08-1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弥勒市民政局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民政所,市民政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弥勒市民政局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民政局
弥勒市民政局办公室
弥勒市民政局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为增强我市民政部门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规范救灾工作流程,提高救灾效率,提升救助水平,确保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高效、有序,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云南省民政厅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红河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红河州民政局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弥勒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订本规程。
一、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根据民政部、云南省民政厅、红河州民政局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可能出现大量需救助群众的自然灾害,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救灾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灾情工作人员 市减灾办、救灾科 分管局领导 及时与州民政局及市级有关部门沟通、迅速收集了解相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预警信息的风险,报送相关领导 综合评估风险情况、提出响应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制定启动响应的相关措施方案 决定启动预警响应,向局长报告
(三)响应措施
1.市减灾办、救灾科负责向市国土、水务、气象、地震、农科、林业、住建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了解灾害风险的预警信息和趋势发展情况。
2.结合预警地区的灾害历史数据及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和损失。
3.向有关乡镇发布预警信息,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及人员值班等各项应对措施。
4.编制《弥勒市灾害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及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
5.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预警地区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地应急救灾准备及应对措施。
6.做好启动市级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1.灾害风险解除后,市减灾办、救灾科提出预警响应终止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市减灾办主任)或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2.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按照预案规定,启动救灾应急相应响应级别。
二、Ⅰ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15人以上(含本数);
2.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
5.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弥勒市Ⅰ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2)。
灾害发生 市减灾办、救灾科 分管副局长 局长(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办主任) 与灾区乡镇沟通确认灾情 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灾情 收集整理多源灾害信息 分析评估灾情 局领导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后报州民政局 制定应急救助措施和方案 提出响应建议 审核灾害损失程度 复核响应建议 提出响应建议向局长报告 决定启动Ⅰ级救灾应急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再次审核灾害损失程度和响应建议 建议启动Ⅰ级救灾应急响应 向减灾委主任报告 市减灾委主任
(三)响应措施
Ⅰ级救灾应急响应等级确定后,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的各小组根据职责开展工作。
1.人员值班和装备保障
由综合保障组负责,具体工作:
(1)市民政局所有科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召回在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全局统一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调配全局车辆,全力保障救灾工作用车,迅速做好局前方工作组随行应急通信器材和其他器材保障。并落实好局机关值班人员餐饮和应急办公设备保障等后勤保障工作。
(2)做好局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的各项保障。
(3)协调做好省州减灾委、州民政局工作组的相关接待与保障工作。
2.灾情管理和评估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
(1)以市减灾办名义向灾区下发《关于启动弥勒市Ⅰ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5)。
(2)灾害发生后,立即与灾区联系,第一时间掌握初步灾情,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沟通一次,准确掌握灾害信息和救灾动态;灾区乡镇每日8:30时前上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市级在10时前上报灾情和救灾信息至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3)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迅速完成与灾区和相关部门的灾情确认,综合汇总灾区和涉灾部门的灾情信息,完成灾情初报并编制《弥勒市灾害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局领导,抄送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接收、报告和处置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和有关要求,办理各类来电来文。
(4)迅速开展灾情研判,结合灾区地理环境、社会经济、防灾减灾以及历史灾害数据,4小时内初步完成灾情分析和评估,制定实施应急救助方案和措施,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召开灾情评估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5)根据灾情、灾区需求和前方工作组的要求,12小时内,向州民政局上报动用上级救灾物资的请示,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
(6)协助宣传报道组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相关报道资料和素材,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报告完成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代市政府草拟向州政府请求帮助解决我市抗灾救灾及恢复重建资金的请示。
(8)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3.应急救灾
由应急救援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具体工作:
(1)派出由局领导参加的第一批前方工作组随市减灾委主任率队的市政府工作组立即前往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其任务是第一时间赶赴重灾区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和伤员,了解灾区救助能力和需求,协助灾区做好应急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由局领导参加的第二批前方工作组随州减灾委、州民政局工作组赴灾区;局后方指挥部及各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局前方工作组实地查看核查灾情,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紧急转移人员的安置和救助,做好市政府现场工作会汇报材料和相关文件撰写,及时向后方反馈前方信息。
(2)组织灾区相关部门对灾情进行会商,传达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研究落实措施,分析灾区抗灾救灾形势和需求,研究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意见。
(3)根据灾区需求,紧急向灾区调拨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并根据灾区政府请求和灾情发展提出市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提出申请州级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
(4)协调驻弥解放军、武警派出人员和车辆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协调公安、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开辟绿色通道。
(5)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款物发放和其他相关救助措施的落实。
(7)根据灾情或前方工作组信息反馈,制定应急救助工作方案,24小时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市级救灾应急资金文件拟制和下拨,上级应急资金到达后,及时按规定程序下拨。
(8)2小时内完成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准备、救灾车辆调配和物资装卸人员保障,3小时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装运,4小时内第一批救灾物资装车完毕出发。
4.救灾捐赠
由救灾捐赠组负责,具体工作:
(1)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启动市级救灾捐赠机制, 公布接收救灾捐赠单位和账号,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和资金需求信息、可接收救灾捐赠的组织和捐赠渠道、捐赠平台,公布接收救灾捐赠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账号,引导社会组织、公众规范有序地开展捐赠。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提供救灾捐赠政策等方面咨询,解答接收救灾捐赠问题;做好接收救灾捐赠仪式等工作,协调配合市政府办、市财政局接收处理上级及各地向我市发来的慰问信、慰问金,管理、分配和使用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救灾捐赠的款物情况,及时向灾区下拨捐赠款物。
(2)做好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和上报。
(3)视情况组织接收救灾资金和物资捐赠仪式。
(4)指导各地做好救灾捐赠活动。
(5)救灾工作逐步转入恢复重建、日常救灾捐赠数量较少时,终止救灾捐赠活动。
5.宣传报道
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具体工作:
(1)与市内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及时审核发布最新灾情和抗灾救灾动态信息。
(2)协调来局采访的各地新闻媒体人员,安排接受采访事项。
(3)组织新闻发布会的相关事宜。
(4)及时掌握社会舆情,解释抗灾救灾有关政策,宣传防灾减灾和逃生避险知识。
6.协调社会和社工组织参与救灾
由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协调服务组和社会工作介入服务组负责,具体工作:
(1)对进入灾区的社会(社工)组织、志愿者、专家和社工进行统一登记备案。
(2)对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和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协调社会组织和民间救灾物资进入灾区开展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3)协调各服务机构相互之间及其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4)协调各社会组织和社工专家及人员进入灾区事项。
(5)灾情稳定后,协调整合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和社工专家对灾区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情况、服务领域和服务区域开展评估;组织专家进入灾区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和心灵抚慰等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后,由局长审定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三、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5人以上,1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弥勒市Ⅱ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3)。
灾害发生 市减灾办、救灾科 分管副局长 局长(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办主任) 与灾区乡镇沟通确认灾情 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灾情 分析评估灾情 综合灾害情况经局领导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 制定实施救助方案和措施 提出响应建议并报告分管局领导和局长 审核灾害损失程度 复核响应建议 建议启动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向局长报告 局长向分管副市长和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决定启动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审核灾害损失程度 再次复核Ⅱ级响应 建议启动Ⅱ级救灾应急响应 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市减灾委主任
(三)响应措施
确定启动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等级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工作机制,局救灾应急指挥部相应启动工作程序,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的各小组立即就位,开展工作。
1.人员值班和装备保障
由综合保障组负责,具体工作:
(1)市民政局相关科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召回在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加强值班值守力量,随时保证与灾区的通信畅通。
(2)做好局前方工作组赴灾区车辆、通信设备器材和其他应急装备保障赴灾区的相关保障工作。
(3)做好局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的各项保障。
(4)做好局机关救灾工作人员用车、值班人员餐饮和应急办公设备保障等相关工作。
(5)协调做好州减灾委、州民政局工作组的相关接待与保障工作。
2.灾情管理和评估
由灾害信息组负责,具体工作:
(1)以市减灾办名义向灾区下发《关于启动弥勒市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5)。
(2)灾害发生后,立即与灾区联系,第一时间掌握初步灾情,每2小时与灾区乡镇沟通一次,准确掌握灾害信息和救灾动态;灾区乡镇每日8:30时前上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市级在10时前上报灾情和救灾信息至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3)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迅速完成与灾区和相关部门的灾情确认,综合汇总灾区和涉灾部门的灾情信息,完成灾情初报并编制《弥勒市灾害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局领导,抄送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接收、报告和处置上级领导指示、批示和有关要求,办理各类来电来文。
(4)迅速开展灾情研判,结合灾区地理环境、社会经济、防灾减灾以及历史灾害数据,4小时内初步完成灾情分析和评估,制定实施应急救助方案和措施,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召开灾情评估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5)根据灾情、灾区需求和前方工作组的要求,12小时内,向州民政局上报动用上级救灾物资的请示,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
(6)协助宣传报道组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相关报道资料和素材,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7)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报告完成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并通报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代市政府草拟向州政府请求帮助解决我市抗灾救灾及恢复重建资金的请示。
(8)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
3.应急救灾
由应急救援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具体工作:
(1)派出由局领导参加的第一批前方工作组随市减灾委主任率队的市政府工作组立即前往灾区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其任务是第一时间赶赴重灾区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和伤员,了解灾区救助能力和需求,协助灾区做好应急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由局领导参加的第二批前方工作组随州减灾委、州民政局工作组赴灾区;局后方指挥部及各小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局前方工作组实地查看核查灾情,协助开展抗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紧急转移人员的安置和救助,做好市政府现场工作会汇报材料和相关文件撰写,及时向后方反馈前方信息。
(2)组织灾区相关部门对灾情进行会商,传达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研究落实措施,分析灾区抗灾救灾形势和需求,研究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意见。
(3)根据灾区需求,紧急向灾区调拨救灾储备物资。根据灾区政府请求和灾情发展提出市级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提出申请州级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
(4)协调驻弥解放军、武警派出人员和车辆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协调公安、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开辟绿色通道。
(5)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款物发放和其他相关救助措施的落实。
(7)根据灾情或前方工作组信息反馈,制定应急救助工作方案,24小时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市级救灾应急资金文件拟制和下拨,上级应急资金到达后,及时按规定程序下拨。
(8)2小时内完成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准备、救灾车辆调配和物资装卸人员保障,3小时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装运,4小时内第一批救灾物资装车完毕出发。
4.救灾捐赠
由救灾捐赠组负责,具体工作:
(1)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公告,启动市级救灾捐赠机制,公布接收救灾捐赠单位和账号,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和资金需求信息、可接收救灾捐赠的组织和捐赠渠道、捐赠平台,公布接收救灾捐赠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账号,引导社会组织、公众规范有序地开展捐赠。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提供救灾捐赠政策等方面咨询,解答接收救灾捐赠问题;管理、分配和使用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向社会公布接收救灾捐赠的款物情况,及时向灾区下拨捐赠款物。
(2)做好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和上报。
(3)视情况组织接收救灾资金和物资捐赠仪式。
(4)指导各地做好救灾捐赠活动。
(5)救灾工作逐步转入恢复重建、日常救灾捐赠数量较少时,终止救灾捐赠活动。
5.宣传报道
由宣传报道组负责,具体工作:
(1)与市内新闻媒体沟通联系,及时审核发布最新灾情和抗灾救灾动态信息。
(2)协调来局采访的各地新闻媒体人员,安排接受采访事项。
(3)组织新闻发布会的相关事宜。
(4)及时掌握社会舆情,解释抗灾救灾有关政策,宣传防灾减灾和逃生避险知识。
6.协调社会和社工组织参与救灾
由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协调服务组和社会工作介入服务组负责,具体工作:
(1)对进入灾区的社会(社工)组织、志愿者、专家和社工进行统一登记备案。
(2)对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和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协调社会组织和民间救灾物资进入灾区开展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3)协调各服务机构相互之间及其与当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4)协调各社会组织和社工专家及人员进入灾区事项。
(5)灾情稳定后,协调整合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和社工专家对灾区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情况、服务领域和服务区域开展评估;组织专家进入灾区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和心灵抚慰等工作。
(四)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转入常态后,由分管副局长向局长报告,经局长审定后向市减灾委主任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办向灾区下发《关于终止弥勒市Ⅱ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5),抄送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局领导。
2.如灾情进一步发展,达到弥勒市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标准的,由救灾科按程序报批。
四、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弥勒市救灾应急Ⅲ级响应(见流程图4)。
灾害发生 灾情工作人员 市减灾办、救灾科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副局长 与灾区乡镇沟通确认灾情 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确认灾情 综合灾害情况报局领导,经局领导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 制定实施救助方案和措施 报告分管副局长 决定启动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审核灾害损失程度 复核响应建议 建议启动Ⅲ级救灾应急 向局长报告 局长(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办主任)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确定响应等级后,救灾科所有人员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在外人员立即返回单位,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力量,市局所有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与灾区的通信畅通。
2.灾情管理和评估
(1)第一时间向灾区了解灾情,准确掌握灾害信息,灾区民政部门每日8:30时前,将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上报市局救灾科,救灾科视灾情情况及时与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灾害信息沟通联系,进一步核实灾害信息;救灾科在每日10时前向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救灾科报告最新救灾情况;救灾科每2小时与灾区进行联系。
(2)2小时内完成灾情初报并编发《弥勒市灾害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上报灾情,向市级相关部门通报灾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
(3)根据灾情发展态势和灾区需求,12小时内协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提出安排市级救灾应急资金的请示,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及时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收到中央、省州级救灾应急补助资金后,按照程序下拨资金。
(4)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报告,视情况组织专家和救灾工作人员完成灾情评估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同时向市级相关部门通报,如有需要视情况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召开灾情评估会,确定灾害损失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及措施,供相关部门和领导参考。
3.应急救灾
(1)以市减灾办名义向灾区下发《关于启动弥勒市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5)。
(2)视灾情情况以市减灾委名义协调相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调配赴灾区救灾人员和车辆,做好相关应急通信器材和其他器材保障工作。
(3)12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率队的市民政局灾害现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了解救灾情况,掌握灾区救助能力和救助需求;期间按市领导批示要求,综合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抗灾救灾,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4)根据灾区需求,启动对灾区救灾物资支持的各项机制和保障措施,完成市级救灾物资调运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向受灾地区调运市级救灾物资,并请求州民政局或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给予灾区支援。
(5)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政府请示和灾情评估报告,代市政府草拟向州政府上报救灾资金的请示,视情况由市领导率队到州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请求州政府救灾支持。
(6)督促指导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款物发放和其他相关救助措施的落实。
4.综合协调
(1)做好州减灾委、州民政局工作组的相关接待工作。
(2)由市减灾办牵头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和趋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向成员单位通报灾情。
(3)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听取灾区政府的汇报工作。
(4)协助灾区和相关部门做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
(四)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或灾区正常生活秩序转入常态后,由救灾科提出建议,分管副局长审核并向局长报告,由局长(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弥勒市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报市减灾委主任批准后,向灾区下发《关于终止弥勒市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5)。
2.如灾情进一步发展,达到弥勒市Ⅱ级救灾应急响应标准的,由市减灾办、救灾科按程序报批。
五、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1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灾区死亡(含失踪)人数2人;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居民住房50间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流程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弥勒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见流程图5)。
灾害发生 灾情工作人员 市减灾办、救灾科 分管副局长 了解情况,掌握灾情信息 与市级相关部门确认灾情 综合灾害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经领导审核后向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上报灾情 分析评估灾情 提出响应建议并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准备 制定实施救助方案和措施 报告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 审核灾害损失程度 决定启动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向局长报告
(三)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
确定响应等级后,市减灾办、救灾科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力量,随时保持与灾区的通信畅通。
2.灾情管理和评估
(1)立即向灾区了解灾情,准确掌握灾害信息,及时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沟通核实灾害信息。
(2)2小时内完成灾情初报并编发《弥勒市灾害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上报灾情,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
(3)随时保持与灾区和州民政局救灾科联系,每日10时前收集汇总灾情及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最新救灾情况。
(4)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乡镇报告,视情况组织专家和救灾工作人员完成灾情评估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同时向市级相关部门通报,如有需要视情况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召开灾情评估会 ,提出解决方案及措施,供相关部门和领导决策参考。
3.应急救灾和综合协调
(1)以市减灾办名义下发《关于启动弥勒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5)。
(2)调配赴灾区救灾人员和车辆,做好相关应急通信器材和其他器材保障工作,协调局办公室做好乘车赴灾区的相关保障工作。
(3)12小时内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率队的市民政局灾害现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了解救灾情况,掌握灾区救助能力和救助需求,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抗灾救灾,指导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
(4)根据市领导批示要求,综合协调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需求,启动对灾区救灾物资支持的各项机制和保障措施,完成市级救灾物资调运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灾情发展,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向州财政局和州民政局上报救灾应急资金的请示。
(6)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政府请示和灾情评估报告,视情况代市政府草拟向州政府上报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的请示。
(7)督促指导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救灾款物发放和其他相关救助措施的落实。
(四)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或灾区正常生活秩序转入常态后,由市减灾办、救灾科提出建议,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向灾区下发《关于终止弥勒市Ⅳ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见附件5)。
2.如灾情进一步发展,达到弥勒市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标准的,由市减灾办、救灾科按程序报批。
六、其他事项
1.市委、市政府和州民政局有关抗灾救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程执行。
2.特殊时段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视情况可酌情降低启动标准。
3.市内发生4.5至4.9级地震,或市(境)外发生较大地震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的,市局指导震区做好抗震救灾和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4.除自然灾害外的其他突发性事件,需启动市民政局应急工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5.自然灾害发生后,应急抢险救援、应急值守及相关保障工作的人员、物资和接待等经费支出,由市民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保障。
附件:1.弥勒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职责及人员组成
2.弥勒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电话
3.弥勒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人员及联系电话
4.弥勒市自然灾害(预警) 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呈批件
5.关于启动(终止)弥勒市救灾应急 级响应的通知
附件1
弥勒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职责及人员组成
一、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由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其他局领导任副指挥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综合保障组、应急救援组、灾情信息组、物资保障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协调服务组。
二、下设工作小组职责
综合保障组:由办公室、救灾科、财务科、社会事务科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救灾综合材料的撰写、审批、上报;承担接待州以上工作组的接待协调;承担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评估灾情和评估会的组织工作;负责调配开展救灾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救灾车辆,保障办公设备及用品供应;其他相关后勤保障事务。
应急救援组:由基层政权科、社会救助科、救灾科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协调赴灾区工作组事宜;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和应急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提出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调拨的方案;协助灾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召开救灾工作协调会。
灾情信息组:由办公室、救灾科、基层政权科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综合汇总灾情数据并分析评估;承担救灾会议材料的撰写;协调财政部门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负责编写、审查和上报灾情、救灾工作开展及救灾捐赠等信息。
物资保障组:由救灾科、社会救助科、优抚科、财务科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运;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向州民政局申请救灾物资的相关事项。
救灾捐赠组:由优抚科、财务科、社会救助科、救助站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救灾捐赠接收工作;开设捐助热线,解答救灾捐赠有关问题;组织捐赠仪式;公示接收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宣传报道组:由办公室、优抚科、老龄办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全市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宜;经批准发布救灾信息;接待新闻单位和记者,组织新闻发布会。
社会组织参与救灾协调服务组:由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科、老龄办组成。主要职责:统一协调市内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进入灾区开展工作;对进入灾区社会组织和人员开展登记、备案;协调外界捐赠物资与灾区的对接、现场发放;对灾区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开展调查评估。对在灾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和志愿者实施培训服务。
附件2
弥勒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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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人员若因工作调整,由相应人员接任
附件3
弥勒市民政局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人员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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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人员若因工作调整,由相应人员接任。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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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关于启动(终止)弥勒市救灾应急 级响应的通知
XX乡镇(局)民政所:
针对你乡镇(局)灾情,市减灾委员会、市民政局决定于 月 日 时启动(终止)弥勒市救灾应急 级响应。
弥勒市减灾委员会 弥勒市民政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