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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4231-076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8-17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学管理的公告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现就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学行为公告如下: 

  一、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三、暂不受理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类别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待上级部门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及分类设置标准后,另行通知。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登记时间及相关工作另行通知。 

  五、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六、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七、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 

  八、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基厅〔2020〕2号))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 

  九、校外培训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十、其他事项,详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特此公告 

 

弥勒市教育体育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