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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04-20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脱贫攻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弥开组办〔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脱贫攻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划、实施、验收科学化、规范化,制定出台《弥勒市脱贫攻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弥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弥勒市脱贫攻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脱贫攻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州脱贫攻坚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脱贫攻坚项目,是指由本市级和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债券资金、融资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支持的加快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所开展的扶持发展建设项目。
第三条 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全面实施产业扶贫、整村推进、小额信贷、革命老区、易地搬迁、劳动力转移培训、教育扶贫、健康扶贫、保险扶贫、电商扶贫等脱贫攻坚项目,进一步加大投入,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夯实农民增收基础,增强扶贫地区农民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脱贫攻坚项目以全市识别出的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为主线,重点向深度贫困乡镇、村倾斜。按照项目管理程序,自下而上申报,自上而下审定,最终确定扶持发展项目。
第五条 脱贫攻坚项目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责权、目标、任务、资金”四到乡镇,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脱贫攻坚项目库,乡镇年度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提起,同时,指导乡镇做好年度项目规划,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项目批复下达、督促、抽查等,乡镇负责项目规划编制上报,组织实施及验收,并对脱贫攻坚项目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项目选择与规划
第六条 脱贫攻坚项目全面覆盖识别出的贫困乡、村、户、人,重点向深度贫困乡镇、村倾斜,同时兼顾有贫困人口覆盖的非贫困村、组。脱贫攻坚项目选择应立足地方特色,一乡一业、一村一策、一户一计、一人一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调整结构,形成规模效应,增加农民收入。
第七条 脱贫攻坚项目从项目库中产生,严格按照程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资金预算及来源、效益分析等。整乡推进、整村推进、革命老区、易地搬迁、产业开发、项目贷款等附项目规划布局图、单体工程设计图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脱贫攻坚项目原则上统一由乡镇人民政府行文上报。脱贫攻坚项目实行先难后易,同时鼓励积极优先。村两委班子团结,干事创业能力强,群众基础较好,切实带动群众增收致富,村风文明、和谐氛围浓厚优先。
第九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扶贫成员单位对上报的文本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根据上报的材料,结合实际,组织各行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脱贫攻坚项目规划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脱贫攻坚项目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并按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按要求上报相关变更材料文本,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所有脱贫攻坚项目(小额扶贫信贷除外)纳入项目化运作,包括整乡推进、整村推进、产业扶贫、革命老区、易地搬迁、劳动力转移培训、安居工程等,实行严格的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脱贫攻坚项目由实施主体乡镇负责招标,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设定合理拦标价,杜绝底价招标或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乡镇要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并安排专人全程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脱贫攻坚项目实施主体,乡镇党政一把手是脱贫攻坚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规划真实性,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及效益承担主体责任。扶贫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制定实施方案,并分别签订责任书或合同书,层层落实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脱贫攻坚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分配、谁公示,谁使用、谁公示,分配到哪里公示到哪里的原则,对批复的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分配等,在市、乡镇、村、组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脱贫攻坚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根据< 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文件要求,单个项目金额在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组织验收,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市级对乡镇组织验收的项目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率不得低于30%。
第十七条 脱贫攻坚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计划和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质量和效益等。
(二)资金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公告公示情况。
(三)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组织管理、项目责任人落实、目标责任落实、群众参与、项目建档、项目管护措施等。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实施主体要主动及时进行绩效自评工作,同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对验收、抽查发现质量等问题的,严格进行追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对不能补救,又无法返工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项目实施乡镇要将项目规划文件、计划批复文件、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图片(影像资料)、受益贫困户、扶持内容、扶持资金等相关内容及时归档管理。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脱贫攻坚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的质量、效益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及下年项目安排的依据,对实施较好的项目乡镇给予奖励,增加项目数及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对实施较差的要作相应的调减。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违规使用扶贫项目资金的,该项目乡镇两年内不安排扶贫项目,并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资金,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变更、擅自调整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责令整改,并调减下年度扶贫项目资金分配额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用2017年脱贫攻坚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弥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脱贫攻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弥贫开办发〔2017〕9号)文件、< 弥勒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弥贫开办发〔2017〕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