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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4845-670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9-06
  • 有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社政策法规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进党校、进家庭”活动宣传提纲——工伤保险政策篇

  一、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二、用人单位没有参保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费用如何处理?

  答: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向职工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起诉。

  三、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哪些情形应当视同为工伤?

  答:(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哪些情形下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答:(一)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三)在工作时间,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

  (四)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

  六、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七、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答: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未经批准,未在30日内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临时工作人员或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八、建筑行业等流动性大的单位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像建筑企业这类使用农民工较多,职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因为职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每个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答: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十、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可以申请工伤吗?申请时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是需要补充说明的,一是交通事故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二是事故发生后,还需要经过交通管理等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三是对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有限定的,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认定为工伤。

  申请工伤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同时补充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通知书。

  十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十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哪些情形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答:(一)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时限。

  十三、申请人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答: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四、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十五、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有哪些一次性待遇?

  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待遇(一至十级伤残):

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15个月社平工资

33个月社平工资

六级

16个月

13个月社平工资

29个月社平工资

七级

13个月

8个月社平工资

22个月社平工资

八级

11个月

6个月社平工资

18个月社平工资

九级

9个月

3个月社平工资

13个月社平工资

十级

7个月

2个月社平工资

7个月社平工资

  十六、参保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定期获得哪些长期待遇?

项目

计发基数

计发标准

支付方式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

一级

90%

基金按月支付,低于统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支付

六级

60%

生活护理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完全不能自理

50%

基金按月支付,低于统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部分不能自理

30%

  十七、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答:(1)劳动仲裁。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对受理决定或认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八、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l)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以后按各省市供养遗属抚恤金调整政策进行调整。(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例如: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51元,2019年发生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获得39251元×20倍=785020元。

  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