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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5137-43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4-10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销售提醒告知书

全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户: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对弥勒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户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切实做好行业自律,做到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从正规经销商、厂家购进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器等产品。采购时应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索取留存进货票据,查验车辆的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CCC证书)与车辆铭牌信息的一致性。 

  三、销售者需要承担履行的质量安全责任: 

  (一)不得销售未获得CCC认证、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得销售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与车辆车体、铭牌信息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三)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销售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产品; 

  (四)不得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不得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3.加装储物箱、车棚、前挡风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部件;4.以旧充新再次出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依规落实产品召回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希望各单位和消费者对上述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附件: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的要求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