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45
- 发布机构民族宗教事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18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一条 根据《弥勒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方案》,为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民族宗教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遵循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技术支持和保障。各科室及时组织办理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细则获取本局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起草,涉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及其进展、完成情况。
(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制定的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
(五)民族宗教工作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情况。
(六)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公务员招录、公开选拔干部、职称评定等情况。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定的信息联络员,应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民族宗教工作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业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公众的网络查询事项,能当场回复或解答的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解答;不能当场回复或解答的,应据查询内容及时转交相关科室办理,并按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向查询人反馈;对不属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责范围的查询事项,按有关规定转交市政府办公室处理。
第六条 政务信息查询受理事项的时限要求:
(一)一般性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重要复杂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情况特殊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到20个工作日。
(二)投诉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情况特殊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
(三)进入信访程序的,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时限办理。
第七条 各科室应当将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认真办理局信息联络员转交的公众查询事项,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及时提供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第八条 各科室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各科室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收取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委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年终公务员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