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75134-088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11-16
- 有效性有效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普洱市宁洱县等7个县(市、区)为云药之乡的通知
云科社发〔2018〕3号
各州(市)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第9号公告)规定,经受理申报、审核材料、专家组评审、云药之乡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等程序,决定认定普洱市宁洱县等7个县(市、区)为云药之乡。
云药之乡建设周期为3年。请相关州(市)科技局和云药之乡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云南省云药之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好云药之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云药之乡建设促进中药材产业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附件:2018年认定云药之乡县(市、区)名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