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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40913-175200-302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6-28
  • 有效性
    有效

专利费用减缴办理指南

  专利费用减缴办理指南

  一、专利费用减缴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的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专利收费减缴的,需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费减备案信息,经审批合格的,在一个自然年内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的,可依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请求减缴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无需逐件提交专利费用减缴证明材料。

  二、专利费用减缴的种类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三、专利费用减缴的条件

  (一)个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收入4.2万元);

  (二)企业: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四、专利费用减缴的比例

  (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一个个人或单位的,上述费用减缴85%。

  (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单位的,上述费用减缴70%。

  五、专利费用减缴备案手续办理流程

  (一)登录备案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网址:http://cpservice.sipo.gov.cn/index.jsp)。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直接使用电子申请用户名登录,非电子申请用户需注册公众用户名登录。

  (二)填写备案信息: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的“费减备案请求”模块中在线填写费减备案信息。个人应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不超过4.2万元),企业应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不超过30万元),并确保所提交信息的真实可靠,系统对申请人提交费减备案信息自动进行受理,若符合费减条件,提示请求人可享受到的费减权益、指定审核机构地址、应提交审核的纸质材料及提交的时间期限。

      (三)提交纸质材料

  自网上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面交或邮寄至网上备案时指定的费减备案受理部门。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审核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经审核机构审核认定审核不合格的,其费减请求不予批准。对于费减备案不合格或者逾期失效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重新进行备案。

  个人:应向受理备案审核机构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企业:应向受理备案审核机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汇算清缴期,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备案的还应同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六、备案受理部门

  备案时指定费减备案受理部门为昆明代办处的,申请人应将备案证明材料面交或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昆明代办处

  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

  邮编:650051     联系电话:0871-63100572、63100573

  面交材料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七、费用减缴请求的提出与审批

  (一)新申请费减审批: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已经完成上述费减备案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费减备案证件号,无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由系统自动与费减备案信息进行匹配校对,如匹配成功,则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用的减缴。

  (二)专利申请提交后中间文件费减审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专利费用请求减缴,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两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