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3-02260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水务局
- 文号弥水函〔2023〕67号
- 发布日期2023-10-1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水务局对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73号建议的答复
弥勒市水务局对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73号建议的答复
张丽琼代表:
你在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太平水库围墙导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建议》第173号建议,已转交弥勒市水务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和第二十七条明确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我市综合考虑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并结合实际对我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太平水库总库容为8621.6 万m³,工程规模为中型。我市中型水库管理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1.水库库区为校核洪水位以下范围(含岛屿);2.水库大坝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3.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两侧各10米。我市中型水库保护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1.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外延100米;2.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外延200米;3.溢洪道、泄水(涵)闸、消力池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外延50米。
弥勒市水务局积极组织对全市规模以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并于2022年3月23日将我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在政府门户网上进行了公示。经查询,建议中所提及的太平水库围墙及道路均在太平水库管理范围内,为太平水库大坝和低涵出水渠道提供安全保护距离。《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下禁止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为确保太平水库运行管理安全,不能拆除太平水库大门围墙相关部分扩宽修路。
感谢你对我市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水务局
2023年9月20日
(联系人:杨开金,联系电话:6122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