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2-03119
- 发布机构弥勒市文旅局
- 文号弥文旅函〔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10-3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020号建议的答复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一次会议第020号建议的答复
马云代表:
你在弥勒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规范锦屏山景区商铺管理的建议》第020号建议,已转交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认真落实“五级责任制”和“五定要求”,多次深入锦屏山风景区实地调研,积极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接,协调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真按照代表提出的建议,认真抓好建议办理相关事项。深入锦屏山风景区实地调研,锦屏山风景区自2015年4月由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以来,在景区内规划设置商铺5间,临时摊位64个,其中,在游客中心广场设置4间商铺,每间商铺租金60000元/年;在景区菩提大道设置临时摊位64个,每个摊位租金2000元/年;在大佛广场设置1间商铺,每间商铺租金25000元/年。2022年春节期间,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方便游客,在停车场增设临时摊位11个,在游客中心增设临时摊位4个,在大佛广场增设临时摊位201个。2022年以来,我局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锦屏山风景区共开展检查12次,出动检查人员45人次,发现问题15条,整改问题15条,整改率100%,要求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规范设置管理景区内的商铺摊位,目前已整改。
二是认真听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意见,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是印发了《锦屏山风景区商铺及摊位规范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商铺、摊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经营位置、经营范围、游客投诉等事项;二是加强锦屏山风景区停车场春节、初九临时摊位11个;游客中心广场商铺4间,春节、初九临时摊位4个;景区菩提大道临时摊位64个;大佛广场商铺1间,春节、初九临时摊位201个规范管理;三是加强国家法定节假日、重点时段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锦屏山风景区内商铺、摊点安全、有序、清洁和守法经营、文明经营;四是规划建设商业街,待商业区建成后,把游客中心广场、景区菩提大道、大佛广场商铺、摊点迁至商业街内进行规范管理,并对租用商业街商铺的村民进行一定费用的减免。
感谢你对我市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