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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78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
  • 文号
    弥环函〔2021〕03号
  • 发布日期
    2021-12-09
  • 有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对市第二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67号建议的答复

 

黄建军代表:

  你在2021年弥勒市第二届人大第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弥勒山区治理乱放牲畜的建议》的第6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针对规模化养殖,弥勒市规模养殖厂纳入普查范围369个,其中: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及环评手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的83户,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弥勒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4日以弥政发〔2018〕90号文制定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严格划定20个禁养区、20个限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养殖专业户(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限养区内:1.限养区内实行养殖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对该区域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一场一档”管理,对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不达标的,由州生态环境局弥勒分局责令限期治理,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的,责令搬迁或关闭。2.限养区内养殖专业户(农户)自养畜禽必须圈养,配套建设相应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做好污染物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3.若限养区内出现区域性土地利用功能调整、环境污染或环境恶化现象,由市人民政府将该区域调整为禁养区管理。弥勒市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6月10日,已下达《加强畜禽养殖业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全面排查,督促整改,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对于农村畜牧散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生猪常年存栏≤2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鸡常年存栏≤5000羽,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只,鹅常年存栏≤500只,鸭常年存栏≤5000只,兔常年存栏≤500只,规模以下养殖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我单位根据环保12369投诉针对对周围造成污染的养殖场进行处理。

  (二)根据《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规定,市林草局制定了《弥勒市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办法》,其中第六条对实施退耕还林的地方,应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因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责令补种,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木所有者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放牧损害者支付。

  二、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弥政发[2018]90号)的相关要求,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抓好禁养(限)养区划定工作。市委、市政府将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划定工作纳入各乡镇、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细化工作措施,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教育,提高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农村基层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加大宣传,提高农村畜牧养殖户的环保意识,加强畜牧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培训,提高畜牧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和无害化处理技术。

  (三)转变养殖方式,提高环保意识。科学技术是提高我国畜牧业养殖水平,提高畜牧业产品质量的重要方法,积极改变养殖方式,阻断疫病传播。鼓励农牧业结合,畜牧-沼气-作物等生态模式,把废弃物转变为循环利用能源(沼气),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实现农田绿色循环。

  (四)合理规划布局,加大督察力度。按照循环经济的思路和要求,充分考虑社会经济需要、畜牧资源条件、土地畜牧粪便消纳能力,按照《弥勒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科学制定畜牧发展目标和区域布局。强化执法监察手段,加大对擅自排放畜牧粪便养殖场的处罚力度。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我单位将联合农业农村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工作顺利实施。

  感谢你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