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3913
- 发布机构弥勒市人社局
- 文号弥人社函〔2020〕72号
- 发布日期2020-10-20
- 有效性有效
弥人社函〔2020〕72号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第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182号建议的答复
李思莲代表:
你在弥勒市第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建议》的第182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十几年来,失地农民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积极从参保平台、资金保障、制度构建等方面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努力让失地人员老有所养,使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是建立全民参保的养老保障平台,失地人员可自愿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9年12月我市积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成功启动国家第一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解决广大农村群众包括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工作迈出可喜的一步,经过十年的发展60周岁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从55元提标到108元。根据《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河州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红人社发〔2019〕71号)文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领取已达439元/月。
二是从制度层面设计保障资金,为被征地农民养老提供资金保障。2011年起,着手从制度层面规划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问题,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工作机制,对征地项目严格执行“先保后征”政策,项目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专项用于参保缴费补助。若参保缴费补助资金缺口,由地方财政纳入预算调剂。
三是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出台《弥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方案》,适时组织实施。2020年3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红政办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弥勒实际,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弥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方案》报省、州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修改完善,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出台了《弥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方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根据《弥勒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补助标准1000-15000元,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
感谢你对我市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