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3991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民政局
- 文号弥民函〔2020〕12号
- 发布日期2020-10-2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民政局对市第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弥勒市民政局对市第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
第57号建议的答复
马定强代表:
你在弥勒市第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计算社区干部工龄工资切实解决其养老问题的建议》的第57号建议,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弥勒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村干部报酬保障和养老问题工作,市级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村级资金转移支付力度。 结合市情实际,2015年制定出台《中共弥勒市委关于全面加强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弥发〔2015〕33号)文件,建立了一系列村组干部激励保障机制。一是医疗保障。全面落实省州“一定三有”相关政策,将在职村干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市级财政出资全额代缴保费。二是人身保障。为在职村干部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向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三是养老保障。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和要求,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从2008年起,分10年缴清,村“两委”干部每年按照1500元标准缴费(个人缴纳50%,市财政补助50%),任期内超过60岁的村干部,每满一年,市财政补助的部分发给本人,未满60岁的村干部离职后,本人可以继续缴费,但市财政不再承担另外的50%,对个人不愿缴费的,市财政将不给予补助。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从2008年起,社区干部在任职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所缴养老保险费基数按上年度省社平工资60%的标准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人承担8%,市财政补助12%。2017年度社区干部每人养老保险基数为8820元,其中个人承担3528元,市财政补助5292元;2018年度社区干部每人养老保险基数为8820元,其中个人承担3528元,市财政补助5292元; 2019年度社区干部每人养老保险基数为7457元,其中个人承担2983元,市财政补助4474元。
从你所提出的《关于计算社区干部工龄工资切实解决其养老问题的建议》的建议内容来看,你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社区干部工龄工资”,而非“养老问题”。作为“养老保障”的问题,前文已经答复并得到解决,我局安排专人与你面商时也作过探讨。由于目前省州市没有新的相关针对社区干部的政策性文件工龄工资等出台,所以你反映的“社区干部工龄工资”问题,没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支持,目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待上级出台文件后,我们将及时给予落实。
感谢你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民政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