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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3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弥人社函〔2017〕8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第197号答复的函

  胡云珍代表:

  你在弥勒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建议》第197号建议,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的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8〕31号)文件精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政策,于2008年2月15日起,在我省全面实施。

  按照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限假5天;已满10年不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享受带薪年休假,是每个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单位应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感谢你们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