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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624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弥政办函〔2023〕19号
  • 发布日期
    2023-11-2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政协弥勒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96号提案的答复

 

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政协弥勒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96号提案的答复 

 

付岚缇委员: 

  你在政协弥勒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城市宠物和家禽饲养管理规定(办法)的建议》第96号提案,已转交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出台城市宠物和家禽饲养管理规定(办法),促使化解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规可行;细化管理规定(办法)内容,明确主责部门及配合单位职责职权,形成合力,有效推进工作;严格执行、违反必究,坚决维护规定(办法)的权威性、严肃性”3条建议的办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须有上位法为依据。当前,上级尚无统一或细化的宠物和家禽饲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市级宠物和家禽饲养管理规定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特别是惩处措施标准不够充分,故《城市宠物和家禽饲养管理规定(办法)》暂不具备出台条件。针对存在问题,市级目前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和《弥勒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弥政规〔2022〕1号)第二十三条第(四)(五)款:“建成区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四)任意堆放杂物,放任宠物便溺;(五)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规定进行管理。下一步,市政府办公室将充分发挥牵头部分作用,组织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自身职责职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二、关于“强化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广播等各类平台加大规定(办法)的宣传,达到人尽皆知的效果,形成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共建共护文明城市”的办理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科局等部门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部门职责职能,加强对城区饲养宠物、家禽情况的宣传教育和巡查管理。一是借助网格化管理优势,结合日常巡查,采取“宣传教育+文明引导”的柔性手段,对遛犬不系绳、家禽粪便清楚不及时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纠正。二是加强日常巡查,以群众诉求为突破口,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流浪犬、家禽投诉举报;针对建成区内的无主犬只、流浪犬采取捕捉方式解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今年以来,累计开展宣传活动298次,进一步提升了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群众的知晓率。 

  下一步,市级各有关单位将持续形成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弥勒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弥政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加强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不断规范城市宠物和家禽饲养管理,为市民营造安心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草拟宠物和家禽饲养管理规定,待上级出台相关制度后,及时修改完善,明确惩处措施后,按流程报审印发实施。 

  感谢你对我市城市管理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