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3838
- 发布机构弥勒市文旅局
- 文号弥文旅函〔2021〕19号
- 发布日期2021-12-16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政协弥勒市第二届第六次会议第106号提案的答复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政协弥勒市第二届第六次会议第106号提案的答复
段仔梅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弥勒市第二届第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彝族阿细细乐传统文化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建议》的第106号提案,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彝族阿细细乐是由阿细民间器乐唢呐、笛子、二胡、小三弦、四弦各数件和打击乐(小鼓、小锣、大钹、小镲、大镲等)联合吹打出的曲调,流行甚广,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主要用于红白喜事场面和节日庆典。如《石榴花》、《南进宫》、《点花》、《一杯酒》、《将军令》、《万年欢》、《过街调》等。
2004年,我市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普查,在普查的基础上,命名了一批县级名录项目,如民间音乐《红河州弥勒县彝族阿细民间歌舞音乐〈阿细鼓乐〉》《弥勒县彝族阿细民间器乐〈大中小竹笛、大小三弦、三胡、响蔑〉》《弥勒县彝族民间器乐〈响篾、唢呐、木叶、竹骼、麦杆哨、木唢呐等〉》《弥勒县彝族阿细民间器乐〈过山号〉》。
你在提案中提到建议把彝族阿细细乐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目前彝族阿细细乐已命名为县级名录,按照逐级推荐申报的标准: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已经正式公布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三)体现红河州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体现红河州文化多样性和民族创造力。
(五)制定有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规划,保护工作富有成效。
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多年来,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指导方针,弥勒市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也面临严峻的形势: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不容乐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各民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习俗礼仪、服装服饰、居住环境等正逐渐消融和变异;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的不足。本民族文化的认同被弱化,许多依靠口传心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失传的边缘,传承人年龄老化,传承后继无人;三是保护传统文化与发展社会经济矛盾的关系日趋突出。过分加工、打造、开发、利用,破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生态性;四是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缺乏。弥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由文化馆承担具体工作,没有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缺乏相应的人员配备,成为长期困扰“非遗”保护工作难题;五是经费投入不足。在项目的挖掘、整理、申报、建档,经费的投入仍然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展。
下一步,市文化馆将会对弥勒彝族阿细细乐调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收集、论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会积极向州级名录推荐申报。
感谢你们对我市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