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4173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民政局
- 文号弥民函〔2020〕28号
- 发布日期2020-11-22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民政局对政协弥勒市第二届第五次会议第101号提案的答复
弥勒市民政局对政协弥勒市第二届第五次会议第101号提案的答复
施红鑫委员:
你在政协弥勒市第二届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小水塘皮房院规范化管理的建议》第101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小组要由村民小组会议选出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选出村民小组长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登记造册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在审批程序中需要分以下三步来完成:
(一)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村民委员会可以先让村民提出意见,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行研究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交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二)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后,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认真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因为村小组怎么设置更有利于村民自治,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村民心里最清楚,最有发言权。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同意,不仅可以使村小组的设置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而且可以激发村民参加自治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三)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感谢你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民政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