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4173
- 发布机构弥勒市民政局
- 文号弥民函〔2020〕27号
- 发布日期2020-11-22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民政局对政协弥勒市第二届第五次会议第093号提案的答复
弥勒市民政局对政协弥勒市第二届第五次会议第093号提案的答复
雷云海委员:
你在政协弥勒市第二届第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的建议》的第093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4〕1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基层自治,加快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依法厘清乡镇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责边界,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以及协助政府的社区工作事项清单,2015年我市出台了弥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弥勒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5〕40号),《弥勒市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党群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拟入单位”)拟在社区设置机构、安排工作、开展活动等,均实行准入制度。社区按照《弥勒市社区公共服务目录》开展工作,市内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包括乡镇、东风农场管理局),不得随意安排工作任务。市内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入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属于《弥勒市社区公共服务目录》范围内的常规性事项,可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实施,不属于《弥勒市社区公共服务目录》范围内的临时性事项,需要进入社区或需要社区协助完成的,要按准入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纳入社区工作范围。
2019年弥勒市民政局转发了《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工作准入目录(试行)的通知》《红河州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清单(试行)的通知》。《红河州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工作准入目录(试行)的通知》文件规定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职事项共10项,协助28个行业和部门履职的事项共74项。《红河州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范围清单(试行)的通知》一是明确社区居委会应当出具证明或盖章事项主要有四个方面;二是明确为居民出具证明或盖章事项具体包括23项;三是明确社区居委会将不再提供证明的事项共19项。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抓好相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
感谢你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民政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