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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3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工商信局
  • 文号
    弥工商信函〔2019〕01号
  • 发布日期
    2019-09-16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政协弥勒市第二届第四次会议第107号提案的答复

王爱梅委员:

  你在政协弥勒市第二届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在西一镇建设3个果蔬综合交易市场》的第107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国家历来鼓励和支持符合《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独立或联合开办有固定场地和设施及经营管理的服务机构,按规定登记注册,各经营者独立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活动市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商品交易市场建设。 

  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要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有相应场地、设施和资金;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卫生、环境保护条件并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市级政府交通、金融、保险等部门,应当为市场建设和发展提供服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是否作为市场类企业登记前置条件的复函》(云府法函〔2013〕207号)文件第一点:《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设定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行政许可项目已于2008年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予以取消。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不得再行使该项行政审批权,也不再作为市场类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授权部门不再对城镇、农村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进行审批。 

  你提出的拟在西一镇建设3个果蔬综合交易市场,应由拟建市场所在地西一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符合乡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建设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建设。在市场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后,我局将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投资主体(企业)向省、州商务厅(局)申报项目资金支持。 

  感谢你对我市商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16日           

  

  (联系人:何春培,联系电话:6124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