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0-02432
- 发布机构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弥人社函〔2017〕14号
- 发布日期2018-08-19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协提案第054号答复的函
山继红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弥勒市二届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弥勒市城区学校教师副高职称评聘问题的建议》第054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有关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前,已获得副高职称且过渡登记的教师聘用的问题,我市按照《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教育局关于印发< 进一步做好全州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红人社发〔2016〕406号)精神,对在《云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前,取得职称资格的中小学教师,因岗位数额限制未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层次岗位的,已由各学校采取比照聘用的方式自2016年10月起将其聘用在相应职务层次的最低岗位等级。经统计,全市20家学校涉及比照聘用271人,其中,比照聘用高级教师143人,比照聘用一级教师128人。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各学校严格按照本单位竞聘办法,加强原高职低聘教师岗位的聘用管理,比照聘用和正常聘用的教师,严格执行评聘结合的规定,在人社部门核定的数额内开展职称评审。
感谢你对我市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