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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3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弥市监函〔2017〕 3号
  • 发布日期
    2018-08-19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政协提案第101号答复的函

  何永红等委员:

  你们在政协弥勒市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出台我市保护非公经济企业产权实施意见的建议》第101号提案,已转交我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于提案第1点建议的答复

  近年来,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区别对待、不平等保护的现象和问题时有出现,关于如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对此,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已经明确提出要求,如何在实践中完善相关机制,具体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是需要政府机关认真履行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如何贯彻、落实平等保护非公经济?最首要的是尊重非公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关于非公经济的市场地位,党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已作多次详细的规定和论述,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要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20年来生存发展及贡献的充分肯定。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综上,可以看出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法律,尤其是我国宪法已经充分明确了非公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中央部署,解决突出问题,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体系,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市发展的重要力量。

  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大幅放宽社会投资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的市场准入,消除各类显性或隐性门槛,推进落实民生领域公平竞争。同时,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非公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清理取消对民间资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加快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

  市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广泛深入开展。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大幅精简各类证照。进一步加大投资审批改革力度,进一步放宽垄断行业和社会民生领域市场准入,加大对内资外资开放力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立“宽进严管”管理体系,优化市场服务,强化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加快梳理非行政许可证照,推行“多证合一”。大幅提高企业注册便利度,简化与营业执照有关的企业核名、场所证明环节,进一步放宽登记住所要求,探索开展企业名称自主选择。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全面推进没有债务纠纷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把好审核关口,推进市场主体便利创业和便利退出,推进企业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强化企业信用监管。营造统一透明、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不论性质类型都公平对待,三年来共办理民营企业动产抵押登记25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年来共办理66户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二、对于提案第2点建议的答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就此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市场权利和市场秩序方面,需要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做大量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3月12日颁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一系列措施。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总体要求。《意见》从十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措施。

  三、对于提案第3点建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云南省15个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弥勒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弥勒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弥政发〔2014〕158号)的规定,依法对建设用地征收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区域,按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他等征地统一年值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土地征收范围内附着物的种类、大小等情况,按市场价即时补偿。安置方式实行一次性兑现货币补偿安置。

  我市从用地上加大对非公企业的扶持力度。商住用地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执行原缴费政策,除商住用地外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市级留用部分上缴后按照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用于土地所在辖区稳增长支出;非公企业所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实际需要向州级申请使用;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提供用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到1年期价格确定;结合星田工业区、朋普工业区被列为省级低丘缓坡的试点的契机,加大园区土地收储力度,为非公企业用地提供保障,近年来共收储建设用地9000余亩,根据企业的投资类型、投资总额、投资强度、产出率实施差别化土地价格;探索工投公司以土地折价入股企业,参与实体项目合作,有效解决非公企业用地难、用地贵等问题。

  我市在征收征用房屋等财产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及《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1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感谢你们对我市非公经济企业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弥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