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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nkj/2025-00032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9-11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征集弥勒市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根据《弥勒市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弥农复〔2025〕21号)文件精神及要求,为推进项目实施,经研究,决定公开征集弥勒市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实施主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原则

(一)坚持重点原则。改造提升弥勒市花卉、蔬菜、中药材产业生产设施,推进设施能力提升,优先支持发展前景好、联农带农效益明显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坚持主体自愿。尊重经营主体意愿,自愿申请,自主建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政府部门不搞包办代替。

(三)坚持阳光操作。推进项目管理全程公开,坚持政策内容、补助标准与方式、受益主体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公开透明;坚持补助对象确定后和补助设施通过验收后两次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二、项目补助金额及目标

根据《红河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红财农发〔2025〕53号)等文件要求,下达弥勒市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生产设施条件改善)资金329万元,用于支持花卉、蔬菜、中药材产业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现代设施农业产业和发展质量效益稳健发展,生产设施化提升规模不低于5000亩。

三、项目主体资格条件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设施化提升改善技术措施先进,示范性好,辐射带动能力强,先进适用和新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有创新、有潜力的新型经营主体,包括种植企业、农民生产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包括温室大棚、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贮藏保鲜等生产设施建设。

(二)主体筛选。在弥勒市辖区各乡镇(街道)、东风农场社区管委会征集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对主体建设项目的可操作性、合法性进行实地核实,项目用地合法合规。

(三)建设方式及资金使用。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额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设施总投资的30%。一年内同一建设项目享受过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单个建设主体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建设时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9月 18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表;3.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概算清单),涉及设施农业用地的,请提供用地合法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主体须在申报时间内将材料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申报表盖章签字后,由所属地政府推介弥勒市农业农村局。地址:行政中心副楼2-4;联系方式:雷雨润、王丹,0873-8860015。

五、相关责任

申报主体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后取消申报资格。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补贴标准和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要求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六、监督与举报

公告期间,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联系方式:弥勒市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873-6123677、0873-8860015;邮箱:mlnycyfzk@163.com。公告时间:2025年9月12日至9月18日。

附件:弥勒市2025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申请表

弥勒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