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164923-847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21
- 有效性有效
弥勒市委政法委2017年度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250400221601000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 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支持和监督全市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依法治市工作,负责全市见义勇为评定奖励和法学会各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组织协调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弥勒创建工作;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推动政法工作改革;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市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指导各乡镇、单位政法、依法治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建立科学、有效的政法工作绩效评价体系,较好地实现了政法工作2017年的整体目标。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市委政法委职能作用,强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依法治市工作,以创建“法治弥勒”、“平安弥勒”为载体,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准确把握政法工作新发展,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积极推动法治建设新实践,着力解决影响全市和谐稳定和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各类社会矛盾,从源头上、根本上、基础上落实政法各项工作措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我评价与组织考核相结合。根据部门职责和2017年部门岗位目标任务,对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创新等进行全面考核。绩效考核目标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单位“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符合单位的“中长期规划”。
指标明确,单位的整体绩效目标已细化分解为可量化的具体工作任务,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均通过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值予以体现,与本部门年度任务数相对,与部门本年度预算资金相匹配。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政法委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政法委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7人。其中:行政编制17人(含行政工勤编制3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23人(含行政工勤人员3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5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5人。
实有车辆编制1辆,在编实有车辆1辆。
(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作基本情况分布图表等)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门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政法委2017年度收入合计653.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53.85万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万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收入合计778.51万元减少124.66万元,主要原因为2016年度的创安项目100万元本年度没有设立,信访维稳工作经费有上年度的50万减到30万元,其他科目收入基本无大变化。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政法委2017年度支出合计747.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33.35万元,占总支出的57.97%;项目支出314.14万元,占总支出的42.03%;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万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上年度支出624.1万元,本年度比上年度增加支出123.39万元,主要原因分析:2016年度的创安项目100万元到年末结转96万,都是在2017年度开支。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政法委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 433.36 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127.55万元,增幅41.71 %,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69.1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30.82%。(人均情况由各部门自行确定)
增加原因为:基本工资、各项津补贴相关工资福利支出相应增加;上年有的项目款本年列为日常公用经费。如信访维稳经费50万元本年度列为基本支出。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政法委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14.14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4.15万元,主要原因分析基本上无大变化。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我单位项目一般为综治经费支出、依法治市经费支出及铁路护路联防费用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政法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47.4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对比,上年度支出624.1万元,本年度比上年度增加支出123.39万元,主要原因分析:2016年度的创安项目100万元到年末结转96万,都是在2017年度开支。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747.4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00%。主要用于日常支出 433.36 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69.18%;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30.82%;项目支出314.1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我市综治经费支出、依法治市经费支出及铁路护路联防费用支出。
2.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政法委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4.8万元,支出决算为19.28万元,完成预算的77.7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无年初预算;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0.97万元,完成预算的XX%;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8.32万元,完成预算的XX%。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节省开支。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8.47万元,下降48.9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8.83万元,增下降44.5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9.64万元,下降53.68%。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节省开支。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97万元,占56.89%;公务接待费支出8.32万元,占43.1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0.9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具体购置车辆原因、情况等……。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0.97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辆。主要用于我单位综治维稳工作、依法治市工作、铁路护路工作及扶贫工作等下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8.32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8.32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0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35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综治维稳工作、依法治市工作、铁路护路工作及扶贫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政法委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33.5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85.98万元,主要原因分析:上年有的项目款本年列为日常公用经费。如信访维稳经费50万元本年度列为日常公用经费等。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劳务费他办公室设备购置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政法委资产总额232.1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79.57万元,固定资产52.54万元(其中:房屋0万元、车辆6.62万元、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0万元、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5.92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00.8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减少67.38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3辆,账面原值61.19万元;报废报损资产25项,账面原值16.75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一、我单位2017年度采购计划金额为8万元,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为8万元,非财政性资金0万元。其中:①货物类一般公共预算采购计划金额为8万元;货物类政府性基金预算采购计划金额为0万元;货物类其他资金采购计划金额为0万元;货物类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计划金额为0万元。②工程类一般公共预算采购计划金额为0万元;工程类政府性基金预算采购计划金额为0万元;工程类其他资金采购计划金额为0万元;工程类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计划金额为0万元。③服务类一般公共预算采购计划金额为0万元;服务类政府性基金预算采购计划金额为0万元;服务类其他资金采购计划金额为0万元;服务类非财政性资金采购计划金额为0万元。
二、我单位2017年度实际采购金额为7.26万元,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74万元,节减率为0.09,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为7.26万元,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74万元,节减率为9.25%,非财政性资金0万元,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100%。其中:①货物类一般公共预算实际采购金额为7.26万元,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74万元,节减率为9.25%;货物类政府性基金实际采购金额为0万,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100%;货物类其他资金实际采购金额为0万,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100%;货物类非财政性资金实际采购金额为0万,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 0。②工程类一般公共预算实际采购金额为0万元,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100%;工程类政府性基金预算实际采购金额为0万,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100%;工程类其他资金实际采购金额为0万元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100%;工程类非财政性资金实际采购金额为0万元,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100%。③服务类一般公共预算实际采购金额为0万,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100%;服务类政府性基金预算实际采购金额为0万,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100%;服务类其他资金实际采购金额为0万,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100%;服务类非财政性资金实际采购金额为0万,比采购计划金额减少0万元,节减率为100%。
(四)绩效自评信息情况
已于年初按财政要求公开。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约 20 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 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以上名词解释供参考,要结合部门(单位)情况进行增减。)
监督索引号532504002216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