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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mlsnkj/2025-00010
  • 发布机构
    弥勒市农业农村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5-08
  • 有效性
    有效

弥勒市2025年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财农〔2021〕23号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农牧〔2018〕84号)、《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云南省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和标准〉的通知》(云农牧〔2021〕1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云农牧〔2021〕13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9〕32号)等。

二、补贴申请

(一)补贴对象:弥勒市辖区内无害化收集处理病死畜禽的企业。

(二)补贴范围:弥勒市辖区内收集处理的病死畜禽。

(三)补贴标准: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云农牧〔2018〕84号)》

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给予80元/头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10元/头,州、县财政各补助5元/头。”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我市配套每头病死猪补助5元,其中,1月龄及以上的病死猪按1头计算,1月龄以下的按0.5头折算;其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可折算成猪单位实施补助:30只鸡(鸭、鹅)或3只羊折算成1个猪单位,1头牛折算成5个猪单位。

(四)补助程序:养殖场(户)在云南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统一申报后,由受委托的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派车进行收集,填写《红河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交接四联单》,补助数据需对监管平台数据、各乡镇统计数据、企业统计数据、四联单统计数据进行核对剔除,取最小值为补助数量。

(五)提供材料: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统计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照片、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账户信息。

(六)咨询电话:0873-6126199。

(七)受理单位:弥勒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办理时限:按照国家、省、州、市相关政策执行。

(九)联系方式:0873-6126199。

三、监督渠道

(一)举报电话:0873-6123677。

(二)地址:弥勒市农业农村局。